网络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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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家以已拆封影响二次销售为由不予退货,法院以没有约定和无证据证明等予以驳回
被告并未以事先约定或在案涉商品实物中张贴声明的方式提醒消费者拆除塑封膜对退换货权利的影响,从商品检验的必要性来看,案涉商品组成部分含有玉器,拆开塑封膜以检查该玉器成色等,属于检验商品的必要范畴,现被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该拆封影响商品完好,影响二次销售,故其以商品已拆封为由不予退货,本院不予支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的理解与适用
以下文章来源于中国应用法学 ,作者郑学林刘敏高燕竹。作者简介:郑学林,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委员,民一庭庭长;刘敏,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高燕竹,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本文刊载于《中国应用法学》2022年第3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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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征求意见稿)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