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服务提供者
――本标签下共聚合5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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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无法提供侵权视频上传者信息,网络平台主张由网络用户上传被驳
对于被告已提交了上传者手机号码、注册IP地址、注册时间、上传IP地址等相关信息的10个被控侵权素材,可以认定此部分素材由网络用户上传,被告未实施直接提供行为。但对于被告未提供上传者手机号码等相关信息的4个被控侵权素材,以及原告主张的基于被控侵权素材形成的配音视频,由于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前述视频是否均由真实网络用户上传,故被告仍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
网购平台不存在过错,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参与具体的交易,网站上的相关信息均为网络用户自行发布;二、原告通知被告淘宝公司侵权事实后,被告淘宝公司如实披露了网店经营者的信息,并及时删除了侵权商品链接,尽到了事后注意义务。故被告淘宝公司对于侵权损害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
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管理义务 网络服务提供者涉嫌帮助犯罪
有的犯罪分子利用网络服务商非法提供的反侦查技术,隐匿犯罪行为,逃避网警的追踪和取证。还有的犯罪分子采取手机上网或利用公共无线网络上网,加大警方定位难度。网络服务提供者“帮助犯罪”,或将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