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词霸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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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词霸屏”构成不正当竞争,赔偿百度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本案系涉及干扰搜索引擎算法业务的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判决对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标准进行了积极探讨,认定恶意干扰、操纵搜索引擎搜索结果排名的“霸屏”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严厉打击了利用技术中立名义实施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为保障公众获取准确真实搜索信息,维护健康有序的搜索生态和公平竞争的互联网秩序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 -
万词霸屏扰乱秩序具有不正当性,应当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
通过技术手段生成大量非人工编写的网页,并将上述网页内容增加至租赁的第三方“高权重网站”中,利用百度搜索引擎收录和排序规则的漏洞,使网络用户触发搜索关键词时,百度搜索结果首页出现一条或多条包含相关网页的搜索结果,其行为违反诚信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对百度、网络用户、其他互联网经营者以及竞争秩序造成损害,缺乏合理理由,具有不正当性,构成不正当竞争。 -
万词霸屏公司未按约提供关键词推广,一审法院酌定返还广告主所付广告费
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但被告并未按其承诺向原告提供服务,其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结合本案情况,本院酌情认定被告返还原告服务费4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