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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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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职务行为吗?
本案中,除了某A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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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发布了涉案信息,来电公司的另一销售人员某B在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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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发布了与涉案信息基本相同的信息,且在信息中均称“我们来电人”,基于民事诉讼高度可能性的证明标准,上述人员发布信息的行为应与来电公司的意志相关。综合上述因素,本院认为某A发布涉案信息的行为系为执行工作任务,由此对他人所造成的损害,应由来电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私人照片被其照相馆公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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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构成利用网络侵害消费者肖像权隐私权
经营者在未经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不得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进行宣传。经营者应自觉诚信经营,主动加强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维护网络空间的清朗秩序。同时,消费者也要保护好自己的个人信息,谨慎在社交媒体上分享自己的亲密照,以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在发现自己的权益被侵害后,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及时取证存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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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图”用以冒充他人人设,被判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本案中,敏敏的名誉权受到侵害,有权请求侵权人小李承担侵权责任。敏敏要求小李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但具体方式应与侵权的具体方式和所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法律咨询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邓杰律师
炜衡律所
邓杰律师,法律硕士,执业于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为14403201810022100。邓杰律师现(或曾)兼任深圳市人民政府听证员、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法律类),深圳市某区政府系统公职律师、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员、网页设计师、计算机程序员、服务器维护工程师和网站站长多年,在软件程序、网络游戏、电子商务、区块链数字货币、数据合规、网络不正当竞争、人工智能等IT互联网和强制执行领域积累了丰富的专业技术和法律实务经验,可娴熟控制相关法律风险和解决相关争议纠纷,能有效维护委托人各类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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