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费赔偿
――本标签下共聚合2条信息――
-
网络名誉权侵权及责任承担方式认定
近年来,越来越多人使用微博、微信、抖音等社交平台分享工作、生活想法,在社交平台上信息传播的范围广、速度快,让我们的生活变得丰富多彩,同时,网络名誉侵权的案件纠纷层出不穷。因网络名誉权客体具有网络社交特征,网络名誉权侵权的成立除了要符合名誉权侵权的构成要件,还要考量侵权人与被侵权人的网络人格与现实人格对应问题。 -
网络名誉权遭遇他人侵犯,可否要求承担律师费等赔偿维权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损失。合理开支包括被侵权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