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生产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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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销售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构成违法被罚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市销售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重行为吸收轻行为的原则,以处罚较重的违法行为(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