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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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仅作为双方订立合同沟通工具,应按普通买卖合同确定合同履行地
本案中,原告杨某霞在起诉时提供了被告王某玲的身份证复印件,从双方微信聊天记录看,双方相互熟悉,微信主要作为双方交流沟通的工具,双方交易与传统买卖方式无实质查差别,故应按照普通买卖合同确定合同履行地。 -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司法实践中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