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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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未经授权使用微信作为服务标识,属于搭便车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未经授权,在其经营活动中擅自使用“微信”作为其提供经营服务的标识,会导致相关公众误以为上诉人提供的服务来源于被上诉人,或者误以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着经营上的关联关系,此属于利用被上诉人“微信”知名服务特有名称的商誉搭便车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