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攀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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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饰企业将“微信”注册为企业字号,法院认定其恶意攀附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在无合理理由的情况下将其企业字号注册为“微信”二字,主观上具有明显攀附原告商标和知名商品 服务特有名称的商誉的恶意,客观上会导致相关公众误以为被告提供的商品 服务来源于原告,或者误以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构成不正当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