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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便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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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便车
搭抖音便车兜售电商运营,受害者起诉解约终获退款
某A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确有存在引人误认为其与“抖音短视频”app软件权利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袁某B称误以为某A公司是抖音官方平台才与其签订合同的陈述具有一定的可信性,故在无证据证实袁某B存在恶意违约且合同履行陷入僵局的情况下,袁某B起诉解除合同获法院支持。
未经授权使用微信作为服务标识,属于
搭便车
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未经授权,在其经营活动中擅自使用“微信”作为其提供经营服务的标识,会导致相关公众误以为上诉人提供的服务来源于被上诉人,或者误以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着经营上的关联关系,此属于利用被上诉人“微信”知名服务特有名称的商誉
搭便车
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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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邓杰律师
炜衡律所
邓杰律师,法律硕士,执业于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为14403201810022100。邓杰律师现(或曾)兼任深圳市人民政府听证员、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法律类),深圳市某区政府系统公职律师、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员、网页设计师、计算机程序员、服务器维护工程师和网站站长多年,在软件程序、网络游戏、电子商务、区块链数字货币、数据合规、网络不正当竞争、人工智能等IT互联网和强制执行领域积累了丰富的专业技术和法律实务经验,可娴熟控制相关法律风险和解决相关争议纠纷,能有效维护委托人各类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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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力办理委托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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扎实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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