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便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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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抖音便车兜售电商运营,受害者起诉解约终获退款
某A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确有存在引人误认为其与“抖音短视频”app软件权利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袁某B称误以为某A公司是抖音官方平台才与其签订合同的陈述具有一定的可信性,故在无证据证实袁某B存在恶意违约且合同履行陷入僵局的情况下,袁某B起诉解除合同获法院支持。 -
未经授权使用微信作为服务标识,属于搭便车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未经授权,在其经营活动中擅自使用“微信”作为其提供经营服务的标识,会导致相关公众误以为上诉人提供的服务来源于被上诉人,或者误以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着经营上的关联关系,此属于利用被上诉人“微信”知名服务特有名称的商誉搭便车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