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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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视频网络平台明知或者应知网络用户的侵权行为,未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构成帮助侵权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快乐阳光公司享有涉案作品著作权,其公证取证的视频中约3300条视频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涉案作品,且不属于合理使用,构成侵权。宽娱公司明知或者应知网络用户的侵权行为,未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构成帮助侵权。 -
微信公众号传播盗版影视链接,法院判决其承担帮助侵权责任
被告好美贸易公司对其设置链接的行为具有过错,其行为间接侵犯了原告捷成华视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帮助侵权的民事责任。本院确定被告好美贸易公司赔偿原告捷成华视公司经济损失以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开支共计8000元。被告马某A承担连带责任。 -
用户多次上传侵权视频应对不当,平台网站被判构成帮助侵权担责
本院认为,某A公司在接到新某B公司的三次投诉通知后,根据通知的内容应当知道网络用户“葡萄没有架”利用网络服务重复侵害同一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但未及时采取合理、必要措施,导致侵权行为再次发生,主观上具有过错,客观上帮助实施了侵权行为,构成帮助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