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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数字货币交易合同被确认无效,法院判决返还虚拟币或者折价补偿
经审理后,一审法院确认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11月12日签订的《Uselink上币服务及信息保密协议》(合同编号为SB-20181109-02)无效;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国合区块链(深圳)有限公司返还服务费252900USDT,如不能返还,应折价补偿人民币1740000元。 -
无法律法规明确禁止进行比特币的投资交易,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有参与比特币交易自由
当前并无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当事人进行比特币的投资和交易,而是提醒各部门加强对社会公众投资风险的提示,普通民众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拥有参与比特币交易的自由,但需理性投资。王某A以比特币不存在为由认为与火币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无效,不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
暴力破解他人电脑系统植入木马挖矿,一审定其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郝某甲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164台,应当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经审理后法院认为,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
要求返还多付莱特币款项,因被告主体不适格被驳回
原告主张其与被告新民市高杰电脑维修中心之间具有买卖莱特币并转账的关系,经查该收款账号系欧阳高杰的个人账号,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交易或付款关系。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不当得利的诉讼请求,因被告主体不适格,本院对其起诉依法予... -
购买矿机公司股权合同未成立,法院判决公司应返还投资款项
本院认为,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张某A、云矿机公司之间尚未就股权的价格、数量等合同必备条款达成一致意见,故双方之间未成立合同。本院认为,因双方之间未成立合同,故云矿机公司继续占有张某A交付的投资款,没有法律依据,其应当向张某A返还款项。 -
腾讯员工倒卖QQ号获利40万 网络虚拟财产引发定罪分歧
2011年5月,张某利用职务之便,非法获取QQ靓号及密码,并通过犯罪嫌疑人闫某在网上售卖,前后共获利40万元。QQ“靓号”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产?张某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是构成职务侵占罪呢,亦或是更符合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数据罪?业界对此存在较大... -
玩家借用网游装备拒不归还 4.5万元巨额虚拟财产引争议
现实生活中一条项链价值4.5万元,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紫金碧玺佩”也价值4.5万元,你信吗?近日,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调解一起因网络游戏玩家,久借游戏装备不还引发的网络侵权纠纷。 -
网站变身成为公开赌场操控虚拟货币 棋牌游戏网站2年非法牟利7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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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游戏公司无序发行大量游戏货币 玩家网络虚拟财产通货膨胀严重
随着网络游戏的发展,各大网络游戏公司都在大量发行游戏货币,并从中取得丰厚的利润,也有不少网络游戏的玩家通过交易将虚拟财产变为现实财产。但是网络游戏公司以创收为目的大规模游戏货币发行以及缺乏法律规范的地下交易形式,造成了游戏玩家花钱买来的虚拟财产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