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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播与直播平台间争议属合同争议,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范畴
某A作为主播在履行涉案协议期间的被诉行为,已事实上通过双方合同约定进行了规制,斗鱼鱼乐公司若认为某A的被诉行为构成违约并导致其基于合同相对性的利益受损,完全可在合同框架范围内依据合同法律规范加以解决,双方之间的争议实质属合同争议,不属反不正当竞争法... -
网络主播合同效力认定及违约金的确定
网络主播单方毁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可综合考虑合同签订的过程,双方约定的合作期间及合同履行的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公司前期对网络主播发展的投入,网络主播自身的影响力、发展前景以及可能给公司带来的收益等因素,根据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酌情确定违约金数额。 -
侵犯主播平台中奖数据商业秘密,适用惩罚性赔偿被判赔300万元
该案通过商业秘密路径保护网络平台数据类经营信息,同时适用惩罚性赔偿,在切实打击恶意侵害知产产权行为的同时,推动新时代新领域商业秘密的保护。 -
主播直播间多次解下衣物被关停求解封,法院以内容违背公序良俗判决不予支持
本案中,原告主播在明知不雅行为可能造成不良后果的情况下,放任该后果发生,并多次实施,已明显超过经营行为必要限度与社会公众所能容忍限度,为有悖于社会道德的低俗行为,被告对原告进行违规处理,符合双方约定及法律相关规定,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
鉴于网络游戏已获著作权法保护,故不再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审查
鉴于本院已认定华多公司被诉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网易公司相关权益依照著作权法足以获得保护,本院不再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相应审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