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页设计裁判案例

本专题由擅长办理网页设计争议法律事务的邓杰律师汇总归集,主要内容为网页设计争议裁判案例和网页设计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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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页设计律师实务专题
  • 因抄袭网站设计,构成不正当竞争

    因抄袭网站设计,构成不正当竞争
    对不构成作品的内容进行抄袭的行为,若损害到市场公平竞争,则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范围,应为其所禁止。
  • 网站页面构成汇编作品被人抄袭,被判侵犯著作权构成不正当竞争

    网站页面构成汇编作品被人抄袭,被判侵犯著作权构成不正当竞争
    北京互联网法院近期审理了一起相关案件,认定原告网站页面构成汇编作品,被告网站侵犯了原告网站具有独创性的部分,且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判令被告在其官方网页置顶位置就其侵权行为及商业混淆行为予以公开说明,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206390元。
  • 模仿他人网店商品详情图,构成侵犯著作权被判赔偿

    模仿他人网店商品详情图,构成侵犯著作权被判赔偿
    被诉侵权图片从整体的选择、编排到“图”“文”各部分内容均与案涉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即使被诉侵权图片中的照片由天某公司自行拍摄,整张图片由其自行制作完成,付出了一定的智力投入,但该投入明显模仿自案涉作品,不具有独创性。案涉权利作品先于天某公司通过天...
  • 版式设计著作权法律问题探析

    版式设计能否受到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在于其是否具有独创性。一般而言,版式设计是不能受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的,但随着出版行业的发展,版式设计也可能因具有较高的独创性而作为作品保护。
  • 虽然网页缺乏独创性,但可构成不正当竞争

    虽然网页缺乏独创性,但可构成不正当竞争
    “云自媒”网站网页缺乏独创性不属于汇编作品,两被告作为经营者将原告的成功精品案例作为自己的服务案例进行宣传,虽然不构成混淆行为,但属于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判决天睿公司、乐送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分别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3万元。
  • 模仿、抄袭他人网站,被判构成不正当竞争

    模仿、抄袭他人网站,被判构成不正当竞争
    因车前草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转载爱空间公司网站内容具有合理事由,故其涉案的模仿、抄袭他人商业中特有内容的行为超出了商业经营使用的合理范畴,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车前草公司赔偿爱空间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二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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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杰律师,法律硕士,执业于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为14403201810022100。邓杰律师现(或曾)兼任深圳市人民政府听证员、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法律类),深圳市某区政府系统公职律师、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员、网页设计师、计算机程序员、服务器维护工程师和网站站长多年,在软件程序、网络游戏、电子商务、区块链数字货币、数据合规、网络不正当竞争、人工智能等IT互联网和强制执行领域积累了丰富的专业技术和法律实务经验,可娴熟控制相关法律风险和解决相关争议纠纷,能有效维护委托人各类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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