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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矿机公司股权合同未成立,法院判决公司应返还投资款项
本院认为,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张某A、云矿机公司之间尚未就股权的价格、数量等合同必备条款达成一致意见,故双方之间未成立合同。本院认为,因双方之间未成立合同,故云矿机公司继续占有张某A交付的投资款,没有法律依据,其应当向张某A返还款项。 -
矿机已按约交付并安置矿场,主张解除合同退款没有依据
二份《服务器托管服务协议》签订后,涉案矿机安置在四川矿场,由龙翔公司进行统一管理和算力维护。因二份《购销合同》已履行完毕,陈某A要求龙翔公司退还合同款311895元及利息的诉请,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
买卖比特币挖矿机不违法,案涉合同依法成立受保护
本案交易标的物“挖矿机”,是专门用于运算生成比特币的机器设备,本身具有财产属性,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并未禁止比特币的生产、持有和合法流转,也未禁止买卖比特币挖矿机。故原告陈某主张买卖作为比特币挖矿专用设备的挖矿机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案涉合同依法成立... -
非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案涉比特币挖矿机,不能适用消费者七天无理由退货权的规定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本案购买案涉比特币挖矿机的目的,非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案涉比特币挖矿机,不属于该法所保护的消费者,亦不能适用根据该法制定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