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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及新闻发布会实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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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6-01-10 10:17:25   查看:
编者按:了加强直播电商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直播电商健康发展,2025年12月1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117号公布《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

  (2025年12月1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117号公布 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直播电商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直播电商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直播电商活动以及市场监督管理、网信部门依据职责对其进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直播电商,是指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等,以视频直播、音频直播或者多种直播相结合等形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是指在直播电商活动中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本办法所称直播间运营者,是指在直播电商平台上注册账号或者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开设直播间从事直播电商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际运营他人直播间的,也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直播间运营者的相应义务。

  本办法所称直播营销人员,是指在直播电商活动中直接面向社会公众开展商品或者服务宣传、推介活动的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是指为直播营销人员从事直播电商活动提供策划、运营、经纪、培训和技术支持等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  从事直播电商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商业道德、公序良俗,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营造良好直播电商生态。

  第四条  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应当坚持鼓励创新、严守底线、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的原则,营造有利于直播电商健康发展的市场环境,充分发挥直播电商在推动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第五条  鼓励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直播间运营者建立健全首问负责、先行赔付、在线争议解决等制度,及时预防和解决直播电商领域消费争议。

  鼓励相关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推动行业诚信建设,监督、引导本行业经营者公平参与市场竞争、自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鼓励消费者组织加强对直播电商活动的社会监督,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二章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

  第六条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直播账号注册注销、平台内交易行为规范、商品和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网络和数据安全保护以及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管理等机制。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加强直播电商信息内容管理,建立健全内容审核机制,营造良好直播电商生态。

  第七条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以下简称平台规则),明确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等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并以显著方式提醒相关主体注意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在平台规则中要求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规范直播营销人员的招募、培训、使用、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从事直播电商活动的直播间运营者提供其名称(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实际经营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至少每六个月核验更新一次。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直播间运营者在直播营销人员首次直播前,提供经核验无误的该人员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经常居住地址、联系方式、所属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以及与直播营销相关的专业资质、职业职务等身份信息,对直播间运营者履行核验义务提供技术支持并进行监督。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并落实直播营销人员真实身份动态核验制度,不得为与真实身份不符或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从事直播电商活动的人员提供相关服务。

  第九条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分别于每年一月和七月向平台住所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的下列身份信息:

  (一)已办理经营主体登记的直播间运营者的名称(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实际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直播账号等信息;

  (二)未办理经营主体登记的直播间运营者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实际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直播账号等信息;

  (三)直播营销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经常居住地址、联系方式、所属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以及与直播营销相关的专业资质、职业职务等信息。

  第十条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直播营销人员培训机制,每年对直播营销人员开展培训;在为首次从事直播电商活动的直播营销人员提供直播服务前,应当组织开展网络交易、网络信息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产品质量安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平台规则等方面的培训。直播营销人员不得在接受培训时弄虚作假或者拒不参加培训。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每年组织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学习网络交易、网络信息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时通报有关部门的工作要求。

  第十一条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通过平台规则建立健全直播间运营者分级分类管理制度,根据直播间运营者合规情况、关注和访问量、交易规模、所销售的商品或者服务种类以及其他指标,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其中,对关注用户多、交易规模大、直播营销人员影响力强、多次出现违法行为或者从事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直播电商活动的直播间运营者,应当采取技术监测、实时巡查等管理措施。

  鼓励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建立健全直播间运营者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将市场监督管理、网信部门依法共享或者通报的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行政处罚、信用修复等信息纳入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并根据信用评价结果,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十二条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通过平台规则建立健全平台内违法行为处置制度,明确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采取警示、限制功能、限制流量、暂停直播、限期停播、关闭账号、禁止重新注册账号、列入黑名单等处置措施的具体情形、程序以及相应的救济途径。采取处置措施的种类和幅度,应当与有关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当。

  市场监督管理、网信部门经调查核实,将相关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违法情况通报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的,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平台规则,及时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采取处置措施的,应当保存有关记录,依法及时向平台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网信部门报告,并作为评价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合规情况的参考。其中,采取关闭账号、禁止重新注册账号、列入黑名单等处置措施的,应当同时向平台住所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网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风险识别制度,配备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直播管理专业人员,加强对直播电商活动的动态监测,对直播中的违法行为及时采取警示、限制流量、暂停直播等处置措施。

  第十四条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通过平台规则建立健全黑名单制度,将严重违反市场监督管理、网信领域法律、行政法规的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列入黑名单。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将相关主体列入黑名单的,应当及时告知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列入黑名单的具体期限以及相应的申诉途径;相关主体提起申诉的,应当对申诉事项进行必要的复核,客观公正作出处理,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相关主体。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被列入黑名单的相关主体的管理,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其在被列入黑名单期间,通过更换账号、重新注册账号等方式逃避惩戒;列入黑名单的期限届满的,应当将其移出并同步解除相应的处置措施。

  鼓励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之间共享黑名单相关信息,对相关主体采取信用管理措施。

  第十五条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为直播间运营者依法履行信息公示义务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直播间运营者公示的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报送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进行核验,完成更新公示。

  第十六条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通过技术手段确保交易信息的完整性。交易信息应当包括直播账号,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直播视频回放记录、直播互动信息,消费者订单形成时的商品或者服务详情页面快照、客服记录、支付记录、物流快递、退换货以及售后等信息。上述交易信息的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七条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处置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利用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编造、传播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信息,假冒他人进行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

  第十八条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明确消费争议解决机制。发生消费争议的,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提供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相关信息以及相关交易记录等必要信息。

  第十九条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措施。

  第二十条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投诉机制,明确处理流程和反馈时限,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并采取必要措施识别、防范和处置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滥用平台投诉机制的行为。

  对于投诉集中的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及时采取技术监测、实时巡查等管理措施。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将核查属实的投诉情况作为评价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合规情况的参考。

  第二十一条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网信部门依法开展的监督检查、案件调查、事故处置、缺陷消费品召回、消费争议处理等监管执法活动,如实提供有关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的身份信息、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交易信息等。

  第二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开展调查,发现上述主体通过实际经营地址、经常居住地址无法联系的,应当及时通报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在接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后五个工作日内提醒相关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经提醒,相关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仍不及时更新相关信息的,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根据平台规则,对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并保存有关记录。

  相关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更新相关信息后,可以根据平台规则,向平台申请解除处置措施。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收到申请并核验无误后,应当及时解除处置措施。

  第二十三条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对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采取处置措施的,应当对受影响的消费者的相关订单处理、售后服务、消费纠纷解决等作出妥善安排,协助消费者进行维权。

  第二十四条  其他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直播电商活动中,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应当根据其具体服务内容,依法履行本章规定的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履行的身份核验及登记、有关信息报送、违法行为处置及报告、交易信息保存、协助消费者维权和配合监管执法等相应义务;违反相关规定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章  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

  第二十五条  直播间运营者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应当在直播账号信息主页显著位置依法公示真实有效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行政许可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直播间运营者为自然人,属于个体工商户的,应当在直播账号信息主页显著位置依法公示真实有效的名称、经营者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场所、组成形式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属于依法不需要办理经营主体登记的其他自然人的,应当在直播账号信息主页显著位置依法公示实际经营地址、联系方式、所属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等真实有效的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直播间运营者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报送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

  直播间运营者依照本办法公示信息的,应当同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展示账号相关信息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  直播间运营者应当在其直播页面,以显著方式持续展示实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名称(姓名)、实际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或者该信息的链接标识。

  通过链接标识展示相关信息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直播页面显著位置设置便捷入口,跳转页面应当真实、完整展示第一款规定的信息,不得多次跳转;

  (二)不得设置连续多次验证、强制关注账号、打赏互动等不合理访问限制;

  (三)不得以弹窗覆盖等技术手段干扰阅读。

  第二十七条  直播间运营者应当核验实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的名称(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实际经营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强制性产品认证、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等信息,强化对直播选品、营销用语等的审核把关,并保存相关记录备查。保存记录自直播结束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第二十八条  直播间运营者应当核验直播营销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经常居住地址、联系方式、所属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以及与直播营销相关的专业资质、职业职务等身份信息,并及时核验更新,保存相关记录备查,确保直播营销人员身份信息真实有效。保存记录自直播结束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直播间运营者应当在每次直播前将核验无误的直播营销人员身份信息报送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

  第二十九条  直播间运营者设置、展示的账号名称、头像、简介和直播间标题、封面、布景、道具等,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含有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以及欺骗、误导消费者等内容的信息。

  第三十条  直播间运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事前合规审核机制,在直播前依照有关规定对展示内容、讲解内容、服装、布景、道具等进行审核。

  第三十一条  直播间运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直播营销人员纠错机制,发现直播营销人员出现口误、表述不完整、表述不当等情形时,应当现场进行纠正,并保存记录备查。保存记录自直播结束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直播间运营者应当对直播间互动内容进行实时管理,及时处置违法信息,并依法保存相关处置记录。

  第三十二条  直播间运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展示所销售商品的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或者提供服务的项目、内容、价格和计价方法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采取价格比较、折价、减价等促销方式的,应当显著标明被比较价格或者折价、减价的计算基准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第三十三条  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不得通过直播间销售或者提供下列违法商品或者服务:

  (一)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的商品或者服务;

  (二)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质量不合格的商品;

  (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的商品或者服务。

  第三十四条  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不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主体以及性能、功能、质量、销售情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资格资质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

  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不得利用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编造、传播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信息,假冒他人进行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

  第三十五条  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发布的直播内容构成商业广告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履行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或者广告代言人的义务。

  下列情形一般构成前款所称的商业广告:

  (一)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以外有一定影响的自然人,在直播电商活动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或者服务作推荐、证明的;

  (二)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将介绍商品或者服务的直播内容录制、剪辑、编辑后,以文字、图像、视频、音频等形式通过互联网或者其他媒介发布的;

  (三)其他构成商业广告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  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不得编造、传播或者指使他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第三十七条  直播间运营者使用人工智能等技术生成的人物图像、视频从事直播电商活动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要求,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标识,持续向消费者提示该人物图像、视频由人工智能等技术生成。

  在直播电商活动中使用人工智能等技术生成的人物图像、视频,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由管理或者使用该人物图像、视频的直播间运营者依法承担责任。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章  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

  第三十八条  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直播营销人员的招募、培训、使用、管理等工作。

  第三十九条  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应当完善对直播营销人员的招募机制,核验直播营销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经常居住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与直播营销相关的专业资质、职业职务等身份信息。

  第四十条  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应当与直播营销人员签订协议,明确各自应当履行的义务,不得减轻或者免除自身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  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对直播营销人员的培训,提醒其在直播电商活动中应当依法履行的义务。

  第四十二条  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对直播营销人员的日常管理和规范引导,建立健全直播营销人员违法行为处置制度,对发现的直播营销人员违法行为及时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

  第四十三条  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与直播间运营者合作开展商业活动的,应当核验直播间运营者的名称(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实际经营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信息,并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自在直播营销人员管理、直播内容管理、产品质量审核、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义务。

  第四十四条  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第四十五条  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提供直播选品服务的,应当核验实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的名称(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实际经营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强制性产品认证、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等信息,并保存相关记录备查。保存记录自直播结束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网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加强对直播电商活动的监督管理,并建立健全线索移交、信息共享、会商研判等工作机制。

  市场监督管理、网信部门对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依法开展监督管理的,相关经营主体应当予以配合,提供必要的数据、技术支持和协助,并确保所提供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

  第四十七条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从事直播电商活动的直播间运营者,以及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其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网信部门依据职责管辖。

  通过直播电商平台从事直播电商活动的直播间运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网信部门依据职责管辖。无法确定实际经营地,已办理经营主体登记的,由其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网信部门依据职责管辖;未办理经营主体登记的,由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网信部门依据职责管辖。

  直播营销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依照前两款规定负责管辖其所在直播间的运营者违法行为的市场监督管理、网信部门依据职责管辖。

  第四十八条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住所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将其掌握的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身份信息与直播间运营者实际经营地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共享。

  第四十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网信部门依据职责对涉嫌违法的直播电商活动进行查处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与涉嫌违法的直播电商活动有关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的直播电商活动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等有关资料;

  (三)收集、调取、复制与涉嫌违法的直播电商活动有关的电子数据;

  (四)询问涉嫌从事违法的直播电商活动的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等当事人;

  (五)向与涉嫌违法的直播电商活动有关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五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网信部门发现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有违反市场监督管理、网信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要求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等主体实施信用监管,将其注册登记、备案、行政许可、抽查核查结果、行政处罚、存续状态、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信息,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对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依法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

  前款规定的信息还可以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官方网站、网络搜索引擎、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等公示。

  网信部门依法将实施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相关主体列入互联网严重失信名单,并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

  第五十二条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网信部门可以依据职责对其有关责任人进行约谈,要求其说明情况、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一)履行直播电商相关法定义务不到位的;

  (二)发生直播电商相关重大负面舆情事件的;

  (三)市场监督管理、网信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存在可能对直播电商秩序造成负面影响问题的;

  (四)未保障消费者等有关各方主体合法权益的;

  (五)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不依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对直播间运营者身份信息进行核验、登记的;

  (二)不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报送有关信息的;

  (三)不履行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交易信息保存义务的。

  第五十四条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依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对直播营销人员真实身份进行核验的;

  (二)不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报送有关信息的;

  (三)不履行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培训义务的;

  (四)不依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立健全直播间运营者分级分类管理制度的;

  (五)不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建立健全平台内违法行为处置制度的;

  (六)不依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建立健全风险识别制度的;

  (七)不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建立健全黑名单制度的;

  (八)不依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处置有关虚假商业宣传行为的;

  (九)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提醒、处置义务的。

  第五十五条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六条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对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七条  直播间运营者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至第三款规定的信息公示义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八条  直播间运营者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信息展示义务,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直播间运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核验义务的;

  (二)不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设置、展示账号名称、头像、简介和直播间标题、封面、布景、道具等的;

  (三)不依照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建立健全事前合规审核机制的;

  (四)不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建立健全直播营销人员纠错机制的;

  (五)不履行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标识义务的。

  第六十条  直播间运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十一条  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通过直播间销售或者提供有关违法商品或者服务,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  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十三条  直播营销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属于职务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该直播营销人员的行为与其职务行为无关的除外。

  第六十四条  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不履行本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核验义务,或者不依照本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加强对直播营销人员的日常管理和规范引导,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  在直播电商活动中制作、复制、发布、传播违法信息,或者未采取措施防范和抵制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不良信息的,由网信部门依据职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至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四条,属于网信部门职责的,由网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网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提供相关服务。

  第六十六条  妨害市场监督管理、网信部门依照本办法履行职责,拒绝、阻碍监管执法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没有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网信部门依据职责责令改正,对个人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直播电商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属于其他有关部门职责的,由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网络交易平台规则监督管理办法》《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新闻发布会实录

  1月7日上午,市场监管总局召开《网络交易平台规则监督管理办法》《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专题新闻发布会。以下为发布会文字实录:

  市场监管总局新闻宣传司司长王秋苹:女士们、先生们,媒体朋友们,大家上午好!新元肇启,万象更新。很高兴与大家相聚在这里,共同开启新年首叙。

  今天的这场新闻发布会,聚焦于两个“新规”,关乎网络交易秩序,更关乎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联合印发了《网络交易平台规则监督管理办法》与《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这两个《办法》的出台,意在为网络市场立规,为健康发展护航,为各方权益筑堤,共同营造更加公平、透明、可信的网络交易生态。为帮助大家全面了解相关背景与内容,今天我们特别邀请到市场监管总局网监司司长朱剑桥先生,市场监管总局法规司副司长王丹女士,中央网信办网络综合治理局副局长、一级巡视员李云峰先生。首先,有请朱剑桥司长为大家介绍两个《办法》的总体情况与制定背景。

  市场监管总局网监司司长朱剑桥:各位媒体朋友,大家上午好!很高兴参加今天的新闻发布会。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和国家网信办联合发布平台经济领域两部规章《网络交易平台规则监督管理办法》《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下面,我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两个《办法》出台的背景情况和主要内容。

  首先介绍一下《平台规则监管办法》的有关情况。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平台经济健康发展,强调要建立健全平台经济治理体系,提升常态化监管水平。网络交易平台规则是治理平台内交易秩序的重要载体,关乎平台经济各方主体切身权益。2025年以来,总局会同有关部门聚焦平台规则等问题部署开展了约谈整改和排查整治工作,“仅退款”“全网最低价”等平台规则中存在的制定随意、规则滥用、执行不透明问题得到了初步纠治。为进一步明确平台企业在平台规则方面的责任义务,健全监管长效机制,推动平台规则公正透明,保障平台经济各方合法权益,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国家网信办制定出台了《平台规则监管办法》。

  在《办法》制定过程中,我们坚持问题导向,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从四个方面着力强化对平台企业的责任约束。

  一是聚焦程序公开,增强平台治理透明度。制定修改程序的正当性是平台规则公平公正的内在要求和重要保障。《办法》对平台制定、修改规则的要求作出了详细规定,包括公示、公开征求意见、设置过渡期、重大事项沟通协商等,以充分保障平台内商家、消费者等相关主体的参与权、知情权。

  二是聚焦执行公正,提升平台治理公平性。对平台规则的有效规制不能仅停留在规则内容本身,还要延伸到规则的执行环节。《办法》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包括保障申诉权利、建立交易纠纷解决机制、对第三方机构和工作人员进行培训等,以有效防范规则执行随意、规则滥用等情况。

  三是聚焦突出问题,保障各方主体权益。近年来,社会各界对平台“仅退款”、平台“罚款”、“会员降权”等问题反映强烈。对此,《平台规则监管办法》明确禁止平台利用规则不合理限制平台内经营者自主经营、收取不合理费用、不合理“罚款”、减损会员权益等行为,以保障平台内商家自主经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四是聚焦社会共治,建立平台规则监督机制。平台规则量大面广,涉及多方主体利益,需要社会各方积极参与监督。《办法》鼓励建立平台发布合规报告、监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第三方机构开展评议的多元治理机制,以推动形成平台规则共建共治共享格局。

  下面我介绍一下《直播电商监管办法》的有关情况。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完善监管,推动平台经济创新和健康发展。直播电商近年来发展迅速,作为平台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推动创新、促进消费、扩大就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也出现了假冒伪劣、虚假营销等突出问题,社会各界对此反映强烈。为进一步明确各参与主体的法律责任,加强直播电商常态化监管,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国家网信办制定出台了《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

  在《办法》制定过程中,我们坚持监管规范与促进发展并重,重点从四方面入手推动形成权责清晰、多措并举的直播电商治理体系。

  一是压实主体责任,构建全链条监管体系。《办法》细化了《电子商务法》等法律规定,从事前、事中、事后三个维度,进一步明确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等主体的法律责任,特别是专章规定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在资质核验、分级分类管理、信用评价、违法处置、动态管控、投诉机制等方面的责任,构建了全链条责任体系。

  二是创新监管工具,强化流量监管机制。《办法》针对直播电商行业特点,强化监管手段,将流量管控纳入监管工具箱,明确规定市场监管部门、网信部门将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违法情况通报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的,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对相关主体及时采取警示、限制功能、限制流量、暂停直播、限期停播、关闭账号、禁止重新注册账号、列入黑名单等处置措施。

  三是回应技术发展,规范数字人直播。《办法》将数字人主播等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纳入监管,避免新技术成为生成或传播虚假信息的“挡箭牌”,促进人工智能技术在直播电商领域的规范应用。明确规定使用人工智能生成的人物图像、视频从事直播电商活动的,应当进行标识,并持续向消费者提示。

  四是强化协同治理,构建跨部门跨平台监管合力。《办法》推动监管部门之间联动处置,规定了市场监管部门与网信部门之间的线索移交、信息共享、会商研判等协作机制。同时建立监管部门与平台之间的协同处置制度,以推动发挥各自优势,形成治理合力。

  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将以两个《办法》出台为契机,会同国家网信办等部门扎实推进平台规则和直播电商监管执法,促进平台经济创新和健康发展。我先介绍这些,谢谢!

  市场监管总局新闻宣传司司长王秋苹:感谢朱司长的清晰介绍。下面进入提问环节。请各位记者朋友在提问前先通报所在新闻机构,提问时请尽量聚焦一个问题。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新闻中心记者提问:《网络交易平台规则监督管理办法》在提升平台规则制定、修改和执行中的透明度、公开性方面如何发挥作用?

  市场监管总局网监司司长朱剑桥:《平台规则监管办法》要求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在制定、修改、执行平台规则过程中,需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办法》通过较大篇幅对平台制定、修改、执行规则的要求作出了细化和创新规定,为保障平台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参与权、知情权、申诉权提供了依据。

  一是完善公示要求。《办法》要求平台应当持续公示平台规则或链接,规则内容应当清晰明了、便于阅读和理解,并以字体加粗等显著方式提示经营者、消费者注意收费、争议解决等重要内容。平台制定、修改一般性规则的,要至少在实施前七日公示,修改重要规则的应当提前十五日公示。

  二是细化征集意见要求。《办法》要求平台制定、修改平台规则应当在网站、App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全面如实归纳整理收到的意见,对于合理意见应当充分吸收采纳,不采纳意见应当有合理理由。

  三是明确告知义务。《办法》要求平台对平台内经营者、消费者采取负面管理措施的,特别是收取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的,应当充分告知理由和依据,并提供申诉渠道。消费者购买会员服务的,如果会员规则有变化,平台在消费者续费前应当充分告知会员权益的变化情况。

  四是建立重大事项协商机制。《办法》要求对于涉及有关各方重大利害关系的平台规则,应当通过定期会商、座谈、问卷调查等方式进行常态化沟通协商,充分吸收各方意见建议。

  提升平台规则的透明度和公开性,是对平台规则进行监督的一项重要举措。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将会同国家网信办指导督促平台企业严格落实《办法》各项要求,推动平台规则更加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中国网记者提问:网络交易中存在的恶意营销、网络水军、个人隐私泄露等问题备受社会关注。针对这些问题乱象,网信部门采取了哪些措施?结合《网络交易平台规则监督管理办法》的出台,下一步有哪些工作打算?

  中央网信办网络综合治理局副局长、一级巡视员李云峰:清朗有序的网络空间直接关系到经济社会的健康运行。近年来,网信部门持续加强网络生态治理,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净化网络交易环境。主要做了四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强化营销售卖类信息内容管理。指导网络交易平台加强商品介绍、用户评论、搜索推荐、账号信息等重点环节管理,梳理违规商品清单,明确违规营销行为,严厉打击编造虚假场景人设、无底线带货营销等行为。

  二是加大对恶意营销信息处置力度。聚焦恶意虚假摆拍、散布虚假信息、违背公序良俗、违规引流营销等四类恶意营销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整治,督促指导相关平台明确审核和处置标准,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完善标签标注功能,健全算法推荐和流量分配规则,优化营利权限管理,坚决遏制和处置恶意营销信息内容。

  三是严厉打击网络水军炮制虚假数据等行为。联合多部门建立网络水军长效治理机制,持续加大对网络水军打击力度,严肃查处网络水军有组织刷分控评、刷量增粉、刷单炒信等行为。

  四是开展个人信息保护系列专项行动。会同相关部门开展个人信息保护系列专项行动,深入治理App、智能终端、自动售卖、扫码点餐等常用服务和常见生活场景中存在的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典型问题,公开通报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App、SDK,对重点平台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进行检查评估,及时发现处置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行为。

  平台规则治理在平台治理中发挥基础性作用,也是压实平台主体责任,推动平台企业和平台内经营者、劳动者共赢发展的重要一环。下一步,国家网信办将会同市场监管总局,指导督促网络交易平台排查清理信息、网络和数据安全保护方面的不公平、不合理规则,履行平台规则制定修订、规则执行、社会共治等方面义务,充分保障平台内经营者、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和获得救济的权利,促进平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中国消费者报记者提问:《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明确了直播电商行业各参与主体的法律责任,请为我们具体介绍一下。

  市场监管总局网监司司长朱剑桥:《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结合直播电商行业特点,明确了直播电商中的不同主体,在从事直播电商经营活动时的基本法律责任和义务,进一步强化监督管理手段,推动协同治理、系统治理。

  一是细化了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的主体责任。明确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在资质核验、信息报送、培训机制、分级分类管理、信用评价、违法处置、动态管控、信息公示、消费者权益保护、投诉机制构建等方面的责任。同时还将私域直播纳入调整范围,要求其他网络服务提供者根据在直播电商活动中的具体服务内容,依法履行相应的平台经营者义务。

  二是明确了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的法定责任。《办法》明确直播间运营者在建立健全信息公示、身份核验、事前合规审核、直播营销人员纠错、价格展示、数字人使用管理等方面的责任。要求直播间运营者和直播营销人员不得提供违法商品或服务,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三是强化了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的管理责任。要求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加强对直播营销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直播营销人员的招募、培训、使用、管理等工作。同时规定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直播间运营者和直播营销人员进行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直播电商参与主体多、交易链条长、法律关系复杂,《办法》的出台实施将进一步压实直播电商行业各参与主体的责任,从源头上减少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更好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安全放心的网络消费环境。

  新京报记者提问:近年来,网信部门在整治网络直播电商乱象,加强网络直播电商平台规范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针对如何进一步压实网络直播电商平台主体责任,加强直播电商监督管理,网信部门将采取哪些措施?

  中央网信办网络综合治理局副局长、一级巡视员李云峰:中央网信办负有电商平台信息内容管理的重要职责。近年来,我们持续加强电商平台生态治理,集中清理色情低俗、虚假不实等各类违法和不良信息,严惩违法违规账号,对网络主播和MCN机构行为进行规范,督促指导电商平台切实落实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今天发布的《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和《网络交易平台规则监督管理办法》出台后,为电商平台合规运营提供了更加明确具体的遵循,我们也将以此为契机,持续加强四方面工作:

  一是深化乱象整治。针对直播电商领域虚假宣传、低俗“擦边”、AI仿冒公众人物、打着“特供”旗号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以及传播违禁商品售卖信息和私域直播诱骗老年人消费等问题,持续开展集中整治,坚决遏制网络直播电商乱象。

  二是压实平台责任。督促网站平台进一步加强直播电商信息内容管理,建立健全内容审核机制,提升违法违规内容发现力处置力,增强自我管理意识和自我管理水平,不断净化直播电商生态。

  三是加大处置力度。对主体责任履行不到位的网站平台,以及问题突出、顶风作案的网络账号、直播间和MCN机构,我们也将依法依规从严予以处置处罚,并公开曝光,强化警示震慑。

  四是加强人员管理。指导网站平台进一步强化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和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管理,加强制度机制建设和教育引导,提升相关从业人员的法律素养和职业操守。同时,我们也将以优质网络主播培育工程为抓手,不断引领网络主播群体向上向善,推动直播电商健康有序发展,共同营造健康有序的网络直播电商环境。

  南方周末记者提问:我们注意到,《网络交易平台规则监督管理办法》《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都对平台责任作了规定。请简要介绍一下两部规章如何从市场监管的角度压紧压实平台责任?

  市场监管总局法规司副司长王丹:平台企业是直播电商等网络交易活动中的重要参与者,也是平台经济监管的“关键少数”。对此,有必要对不同场景下的平台责任予以细化、明确,要求其履行与其技术能力、市场地位等相适应的法律义务。这两部规章围绕平台责任,一是将散见于《电子商务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中关于平台责任的规定进行归纳整合,并结合监管实际,在规章立法权限内进行细化完善;二是做好与《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的协调衔接。

  具体而言,《网络交易平台规则监督管理办法》结合平台规则监管实际,从程序和实体两方面提出规制要求。一是在程序方面,《电子商务法》已对制定、修改平台规则过程中公开征求意见、实施前公示等事项作了规定,《办法》在此基础上,增加了平台规则修改前有关历史版本的保存、平台规则重大事项沟通协调等方面的规定,使制定、修改程序更为科学。二是在实体方面,《电子商务法》已明确禁止网络交易平台利用平台规则对平台内经营者的经营活动进行不合理限制、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办法》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列举“二选一”、只收费不服务、强迫低价倾销、强迫参与推广促销并收费等具体违法情形。此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已明确禁止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办法》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列举限制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限制消费者投诉举报权、“大数据杀熟”等典型违法情形。

  《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在《电子商务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的基础上,结合直播电商活动特点,从事前、事中、事后三个维度,专章规定了直播电商平台的责任义务。一是在事前环节,要求平台建立健全直播账号注册注销、平台内交易行为规范、商品和服务质量保障等方面的机制,并要求平台及时核验直播间运营者以及直播营销人员信息,对直播营销人员进行培训;二是在事中、事后环节,要求平台对直播间运营者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加强对直播电商活动的动态监测,及时处置直播过程中的各类违法行为,按照规定时限保存相关交易信息并确保交易信息的完整性等。

  以上是两部规章对平台责任的主要规定,相信随着新规的出台、施行,能够进一步夯实平台治理责任,督促其依法担负起平台内交易活动“管理者”、平台内竞争秩序“维护者”、消费者合法权益“守护者”的责任,切实提升平台依法合规经营水平!

  凤凰卫视记者提问:平台经济的健康发展需要政府部门、平台企业、社会公众等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形成合力。请问两部规章在协同治理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市场监管总局法规司副司长王丹:平台经济的健康发展确实离不开各方的共同努力。对此,两部规章在协同治理方面都作了一些规定。这里面既有一些共性的规定,也有一些个性化的规定。

  在共性的规定方面,两部规章一是在规定市场监管、网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加强监管的同时,要求两部门建立健全线索移交、信息共享、会商研判等工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二是强化有关主体的配合执法义务,对于市场监管、网信部门依法开展的监管活动,有关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支持。

  在个性化的规定方面,《网络交易平台规则监督管理办法》鼓励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建立平台规则社会共治制度,通过消费者组织、第三方机构和专家咨询、评议等方式,充分听取各方意见;鼓励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发布年度平台规则合规报告,接受社会监督;鼓励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邀请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出具平台规则外部合规评估报告。《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市场监管部门信息共享机制,要求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住所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将其掌握的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身份信息与直播间运营者实际经营地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共享;进一步完善直播电商领域信用监管制度,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直播电商有关经营主体实施信用监管,将其抽查核查结果、行政处罚等信息,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对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依法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

  市场监管总局新闻宣传司司长王秋苹:感谢各位的积极提问和交流。由于时间关系,今天的提问环节就到这里。如各位记者朋友还有其他感兴趣的问题,欢迎会后与我们新闻宣传司联系。

  今天的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三位发布人,也感谢各位媒体朋友的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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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杰律师,法律硕士,执业于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为14403201810022100。邓杰律师现(或曾)兼任深圳市人民政府听证员、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法律类),深圳市某区政府系统公职律师、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员、网页设计师、计算机程序员、服务器维护工程师和网站站长多年,在软件程序、网络游戏、电子商务、区块链数字货币、数据合规、网络不正当竞争、人工智能等IT互联网和强制执行领域积累了丰富的专业技术和法律实务经验,可娴熟控制相关法律风险和解决相关争议纠纷,能有效维护委托人各类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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