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广州市社交直播行业合规指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指引旨在为广州市社交直播行业加强合规建设提供参考,服务助力社交直播行业高质量发展。本指引不具有法定强制力,不作为各监管部门的执法依据。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社交直播,是指各方主体利用互联网技术,通过直播形式提供实时互动、信息传播、知识分享等信息和娱乐服务以获取收益的商业活动,以直播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即电商直播)除外。
本指引所称社交直播平台,是指利用互联网技术,提供实时视频、音频等直播服务的各类商业平台。
本指引所称社交直播服务机构,是指为社交主播提供策划、运营、经纪、培训等服务的专门机构(含MCN机构、公会等)。
本指引所称主播,是指在社交直播活动中提供社交直播服务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指引所称用户,是指在社交直播平台注册账号,使用社交直播平台服务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从事社交直播活动,需遵守法律法规,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扰乱市场秩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章 主体合规要求
第一节 社交直播平台
第四条 社交直播平台提供社交直播服务需取得相应资质,主要包括取得市场主体登记证书、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及提供服务所需的相关行政许可等,并依法办理备案手续。
第五条 社交直播平台需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直播服务的,需设立总编辑。
社交直播平台需具备开展直播活动相匹配的软硬件环境、技术和服务能力,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内容审核、用户注册、应急处置、技术安全、主播管理、培训考核、举报受理、值班巡查、技术保障等内部管理制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并公开平台直播管理规则、管理公约。
第六条 社交直播平台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申请注册的主播及用户进行基于移动电话号码、身份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方式的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建立真实身份审核机制,依法依规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并在相关执法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与真实身份信息不符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从事直播的人员,社交直播平台对发现后不得为其提供直播技术服务或者相关功能。
第七条 鼓励社交直播平台按照主播账号主体属性、运营内容、粉丝数量、直播热度等因素建立健全直播账号分类分级规范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直播打赏服务管理规则,明确平台向用户提供的打赏服务为信息和娱乐消费服务,对单个虚拟消费品、单次打赏额度合理设置上限,对单日打赏额度累计触发相应阈值的用户进行消费提醒,必要时设置打赏冷静期和延时到账期。
第八条 社交直播平台需建立健全直播内容审核机制,根据直播内容类别、用户规模等因素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对互联网新闻信息直播及其互动内容实施先审后发管理。
社交直播平台需制定、公示直播限禁内容和服务目录,不得发布国家明令禁止发布的服务信息;需具备即时阻断社交直播的技术能力,技术方案需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九条 网络直播平台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有效拓宽举报渠道,简化举报环节,及时受理、处置并反馈公众投诉举报。
鼓励社交直播平台建立健全风险识别模型,对涉嫌违法违规的高风险直播行为或者对违反法律法规和用户协议的直播行为,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警示提醒、限制功能、暂停发布、注销账号等处置措施。采取上述对用户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处置措施时,需向用户明确告知处置的原因和依据、用户对处理结果的申诉路径和方式,并保存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对于严重违法违规的直播人员及因违法失德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人员,社交直播平台需建立健全黑名单制度,将上述人员列入黑名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不得重新注册账号。
第二节 社交直播服务机构
第十条 社交直播服务机构需依法取得相应经营主体资质及行政许可,属于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的,在从事网络演出经纪活动时,需依法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申请办理营业性演出许可证,需依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以及《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关于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和外商投资等法律法规执行。
网络表演经纪人员从事演出经纪活动,需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 社交直播服务机构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履行以下行为规范:
(一)不得以虚假消费、带头打赏等方式诱导用户在社交直播平台消费,不得以打赏排名、虚假宣传等方式进行炒作;
(二)不得组织、制作、营销含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禁止内容的网络表演;
(三)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表演经纪服务,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表演经纪服务的,需对其身份信息进行认证,并经其监护人书面同意。在征询监护人意见时,需向监护人解释有关网络表演者权利、义务、责任和违约条款并留存相关交流记录。
第十二条 为保障社交直播服务机构与主播合同双方权益,减少后续争议,遵照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签订协议,合理约定收益报酬、违约责任、账号归属、休息休假等重点权利义务作出清晰、无歧义的约定:
(一)关于机构责任:鼓励将社交直播平台为主播提供的资源支持(包括但不限于流量扶持、专业培训、商业合作等)具体化、可量化,避免使用模糊性承诺;
(二)关于违约责任:违约金的设定应当与一方的实际投入和另一方的违约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失相匹配,鼓励对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或上限作出明确约定;
(三)关于账号权属:鼓励明确约定直播账号在合作期间及终止后的归属与使用规则。
第十三条 社交直播服务机构需加强对签约主播管理,开展政策法规和职业道德培训。
第十四条 社交直播服务机构发现签约主播直播时有违法违规内容,需立即要求主播停止,必要时及时通知直播平台等相关单位。
第十五条 社交直播平台直接签约主播的,适用本节合规要求。
第三节 主播
第十六条 主播需配合社交直播平台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信息进行实名认证注册,并规范使用账号名称。
主播为个人的,需年满十六周岁;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申请注册主播账号的,需经监护人同意。
第十七条 主播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直播服务的,需依法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并在许可范围内提供服务。
对于需要较高专业水平(如医疗卫生、财经金融、法律、教育)的直播内容,主播需取得相应执业资质,并向社交直播平台进行执业资质报备,社交直播平台需对主播进行资质审核及备案。
第十八条 主播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不得制作、复制、发布含有以下内容的违法信息:
(一)违反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二)颠覆国家政权,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损害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
(三)削弱、歪曲、否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社会主义制度和改革开放;
(四)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
(五)诋毁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歪曲民族历史或者民族历史人物,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
(六)违反国家宗教政策,在非宗教场所开展宗教活动,宣扬宗教极端主义、邪教等;
(七)恶搞、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和模范人物的事迹和精神,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八)损害人民军队、警察、法官等特定职业、群体的公众形象;
(九)宣扬基于种族、国籍、地域、性别、职业、身心缺陷等理由的歧视。
第十九条 主播需遵循公序良俗,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和价值取向,不得制作、复制、发布含有以下内容的违法信息:
(一)宣扬淫秽、赌博、吸毒,渲染暴力、血腥、恐怖、传销、诈骗,教唆犯罪或者传授犯罪方法,暴露侦查手段,展示枪支、管制刀具;
(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虚假险情、疫情、灾情、警情等谣言,扰乱社会治安、公共秩序和经济秩序,破坏社会稳定;
(三)展现过度的惊悚恐怖、生理痛苦、精神歇斯底里、自杀自残、暴力血腥,造成强烈感官、精神刺激并可致人身心不适的画面、台词、音乐及音效等;
(四)炒作绯闻、丑闻、劣迹,传播格调低下的,宣扬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违反公序良俗;
(五)可能引发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为和违反社会公德行为、诱导未成年人不良嗜好等的;
(六)利用未成年人或者未成年人角色进行非广告类的商业宣传、表演或者作为噱头获取商业或者不正当利益,指引错误价值观、人生观和道德观;
(七)宣扬封建迷信文化习俗和思想、违反科学常识等;
(八)破坏生态环境,展示虐待动物,捕杀、食用国家保护类动物等内容;
(九)铺张浪费粮食,展示假吃、催吐、暴饮暴食等,或者其他易造成不良饮食消费、食物浪费示范;
(十)使用夸张标题,内容与标题严重不符;
(十一)不当评述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等灾难。
第二十条 主播需规范自身行为,不得实施以下行为:
(一)使用换脸等深度伪造技术对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烈士、党史、历史等进行伪造、篡改;
(二)恶搞、诋毁、歪曲或者以不当方式展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三)侮辱、诽谤他人或者散布他人隐私,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四)未经授权使用他人拥有著作权的作品;
(五)对社会热点敏感问题进行炒作或者蓄意制造舆论“热点”;
(六)引导用户低俗互动,组织煽动粉丝互撕谩骂、拉踩引战、造谣攻击,实施网络暴力;
(七)营销假冒伪劣、侵犯知识产权或者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商品,虚构或者篡改交易、关注度、浏览量、点赞量等数据流量造假;
(八)夸张宣传误导消费者,通过虚假承诺诱骗消费者,使用绝对化用语,未经许可直播销售专营、专卖物品等违反广告相关法律法规;
(九)通过“弹幕”、直播间名称、公告、语音等传播虚假、骚扰广告;
(十)通过有组织炒作、雇佣水军刷礼物、宣传“刷礼物抽奖”等手段,暗示、诱惑、鼓励用户大额“打赏”,引诱未成年用户“打赏”或者以虚假身份信息“打赏”;
(十一)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影响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影响他人正常生活、侵犯他人隐私等场所和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场所拍摄或者播出;
(十二)展示或者炒作大量奢侈品、珠宝、纸币等资产,展示无节制奢靡生活,贬低低收入群体的炫富行为;
(十三)带有性暗示、性挑逗等易使人产生性联想的;
(十四)法律法规禁止的以及其他对网络表演、网络视听生态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四节 用户
第二十一条 用户注册账号后使用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的,应当提供移动电话号码、身份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真实身份信息进行认证。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或者冒用组织机构、他人身份信息进行虚假注册的,社交直播平台有权不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第二十二条 用户需遵守法律法规和用户协议,不得开展下列行为:
(一)在社交直播间发布、传播违法违规信息;
(二)组织、煽动“饭圈”粉丝对主播或者其他用户的人身攻击、侵犯隐私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行为,营造斗富炫富、博取眼球、奢靡享乐等不良互动氛围;
(三)利用机器软件、组织“网络水军”或者号召“饭圈”粉丝等形式进行负面评论、恶意“灌水”和刷量控评等行为,诱导未成年人应援集资、高额消费、投票打榜;
(四)通过“蹭热点”、制造话题等形式干扰舆论,影响传播秩序行为。
第三章 重点场景合规要求
第二十三条 开展秀场直播,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开展秀场直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得发表其作品;不得歪曲、篡改、剽窃他人作品;未经表演者许可,不得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
开展唱歌、舞蹈、曲艺、魔术、戏剧、杂技、书法绘画等才艺直播使用他人音乐等艺术作品的,需经著作权人的许可。
鼓励社交直播平台与正版音乐库等进行合作,为主播提供正版音乐等资源,降低侵权风险。倡导正版音乐库方等合理收取费用。
第二十四条 开展游戏直播时,避免传播或者引流未经主管部门批准的网络游戏;社交直播平台应当严格履行分类报审报备制度,游戏直播节目上线、播出及版面设置需按直播节目相关要求报送有关行政机关;社交直播平台及主播直播境外游戏节目或者比赛需经批准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二十五条 开展健康直播,避免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通过在健康知识讲解中频繁提及特定品牌产品功效、引导用户私信获取产品购买链接、邀请“用户”分享产品使用“疗效”等方式变相发布未经审查的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
开展健康直播,避免发布处方药广告,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的,不得在同一直播页面或者同时出现相关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地址、联系方式、购物链接等内容。
开展健康直播,涉及健康知识引用的内容,需标注信息来源,不得夸大效果或宣称“治愈”“根治”等绝对化表述。
第二十六条 开展餐饮直播,需倡导文明、健康、科学的饮食文化,引导公众树立正确饮食消费观念,不得制作、发布、传播宣扬量大多吃、暴饮暴食等浪费食品的节目或者音视频信息。
第二十七条 开展金融证券直播,需标明主播个人真实姓名、从业编号及所属单位。社交直播平台需建立健全金融证券直播信息发布审核机制,设置警示标识,提醒投资者警惕非法荐股、非法投资陷阱,增强自我保护能力。
开展证券咨询直播的主播需取得相应执业资质,并向社交直播平台进行报备,社交直播平台需对主播进行资质审核及备案。在证券投资咨询直播过程中,主播需规范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和客户招揽行为,不得对服务能力和过往业绩进行虚假、不实、误导性的营销宣传,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
开展债券、基金、银行、保险、信托等金融科普直播的主播需取得相应从业资格。主播通过直播间进行金融科普讲解时,不得代客户作出投资决策。
第二十八条 开展互动式体育赛事直播不得未经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未经体育赛事活动组织等相关权利人许可,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采集或者传播体育赛事活动现场图片、音视频等信息。
第二十九条 开展教育直播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定级备案,提供移动端应用程序的,需开展安全认证,进行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备案。
开展教育直播设置开启视频、开启语音、手写批注、屏幕共享、文件共享、文字输入、一键关停等教学互动与控制功能,需提供教学功能使用指南,包括但不限于操作手册、视频教程等,避免对用户产生误导。
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在线教育网络产品和服务,不得插入网络游戏链接,不得推送包括但不限于游戏推广弹窗、电商商品广告、课外培训引流信息等与教学无关的信息。
第三十条 开展旅游直播,需遵守法律法规、公序良俗,不得出现以下行为:
(一)扰乱航空器、车船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秩序;
(二)破坏公共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三)违反旅游目的地社会风俗、民族生活习惯;
(四)损毁、破坏旅游目的地文物古迹;
(五)不顾劝阻、警示从事危及自身以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活动;
(六)破坏生态环境,违反野生动植物保护规定;
(七)违反旅游场所规定,严重扰乱旅游秩序等。
开展旅游直播提供旅游招徕、咨询服务的,需依法向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和办理登记手续,不得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提供旅游服务信息需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不得违规发布不合理低价游信息。不得滥用大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基于旅游者消费记录、旅游偏好等设置不公平的交易条件,侵犯旅游者合法权益。未取得质量标准、信用等级的,不得使用相关称谓和标识。
第四章 重点领域合规要求和风险防范
第三十一条 社交直播平台建立健全直播打赏服务管理机制,遵守以下要求:
(一)向用户明确提供的打赏服务为信息和娱乐的消费服务;
(二)社交直播平台应当在用户注册、充值、打赏前,以醒目的方式向用户展示相关条款,明确打赏属于信息和娱乐消费;
(三)向主播明确需严格遵守平台关于打赏的规范,不得私下引导用户绕过平台进行非法的资金交易。
第三十二条 社交直播平台需按照国家反电信网络诈骗规定,遵守以下要求:
(一)落实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的反电信网络诈骗内部控制机制。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反电信网络诈骗内部控制手册,明确各岗位在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中的具体职责和工作流程;
(二)记录并留存所提供相应服务的日志信息,对涉诈直播账号及其他电信网络诈骗信息、活动进行监测、识别和处置,建立健全多级预警机制,根据风险程度自动触发不同级别的预警,确保精准识别涉诈信息。为查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按规定移送有关违法犯罪线索、风险信息;
(三)根据公安、电信等主管部门要求,对涉案电话卡、涉诈异常电话卡所关联注册的有关直播账号进行核验,制定详细的账号风险评估标准和处置流程;根据账号的风险程度情况,分别采取限期改正、限制功能、暂停使用、关闭账号、禁止重新注册等处置措施;
(四)对监测识别的涉诈异常账号需重新核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处置措施,建立专门的异常账号跟踪台账,采用信息化管理系统,对异常账号的基本信息、处置时间、处置措施、后续观察情况等进行详细记录。
第三十三条 为避免产生组织赌博或者变相赌博等违法行为风险,社交直播活动重点防范以下情形:
(一)利用直播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参与赌博利润分成的;
(二)诱导用户下载赌博软件,鼓励或者引诱用户参与网络赌博;
(三)社交直播平台应当合法合规地提供竞猜、随机抽取等随机性游戏,不得在该等随机性游戏中设置礼物兑现功能,或者纵容他人为用户提供将网络虚拟货币或者虚拟道具兑换为法定货币或者实物的服务,或者纵容他人为用户提供虚拟货币或者虚拟道具变现。社交直播平台终止提供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以法定货币方式或者用户接受的其他方式退还用户尚未使用的虚拟货币的情况除外。
第三十四条 为避免产生组织洗钱或者变相洗钱等违法行为风险,社交直播活动重点防范以下情形:
(一)为隐瞒犯罪所得,在打赏与提现环节以返现或者约定按比例返还打赏收益为由进行直播打赏;
(二)为隐瞒犯罪所得,以低于平台定价大量购入或者出售充值币等虚拟资产;
(三)通过“虚拟资产”交易、金融资产兑换方式,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第三十五条 社交直播平台需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遵守以下要求:
(一)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维护网络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并具备与创新发展相适应的安全可控的技术保障和防范措施,定期评估优化制度与技术;
(二)提供服务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网络安全、稳定运行,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建立健全安全监控与应急响应机制,确保业务合法合规;
(三)记录直播发布内容和日志信息,保存六十日,并配合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提供数据资料,建立健全完善存储机制并定期备份,定期对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措施进行评估和优化;
(四)对新技术新应用新功能上线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直播信息服务,需建立健全安全评估机制,建立健全用户反馈机制及时收集用户对新功能的使用反馈;
(五)显著标识利用基于深度学习、虚拟现实等技术制作、发布的非真实直播信息内容,确保标识准确,通过公告、弹窗等方式提醒用户注意非真实直播信息内容的标识,采用技术手段对非真实直播信息内容进行审核;
(六)加强直播间内链接、二维码等跳转服务及人脸数据的信息安全管理,建立健全风险预警机制,防范信息安全风险;
(七)落实算法安全责任制度和科技伦理审查制度,健全算法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加强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措施,提升应对算法安全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水平;
(八)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时需依法履行网络信息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义务,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非法买卖、提供或者通过误导、欺诈、胁迫等方式处理个人信息,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采用技术保障信息安全并定期审查优化保护措施。
第三十六条 为避免产生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风险,社交直播活动重点防范以下情形:
(一)在直播中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四)进行有奖销售时,所设奖项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
(五)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六)通过不正当方式刷数据、刷流量,对经营主体以及商品交易信息、经营数据、用户评价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或者相关公众。
第三十七条 社交直播平台需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遵守以下要求:
(一)建立健全未成年人保护机制,严禁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主播账号注册服务;为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主播账号注册服务的,需对其身份信息进行认证,并征得其监护人的同意;
(二)设立未成年人防沉迷机制,向未成年人用户提供“未成年人模式”,防范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直播,屏蔽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直播内容,不得接受未经其监护人同意的未成年人充值打赏;
(三)建立健全未成年人专属客服团队,优先受理、及时处置涉未成年人的相关投诉和纠纷,对未成年人冒用成年人账号打赏的,明确告知监护人所需提交的证明材料,核查属实后需按规定办理退款;
(四)直播中包含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需在信息展示前以显著方式作出提示;不得展示低俗、暴力内容或者诱导未成年人形成不良嗜好的行为,如吸烟、酗酒等;鼓励平台建立健全 AI 识别与内容分级机制,对不适宜内容进行标注或者限制观看;
(五)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
(六)采取措施合理限制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在使用其服务中的单次消费数额和单日累计消费数额,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与其民事行为能力不符的付费服务。
为防范和抵制流量至上等不良价值倾向危害未成年人,社交直播活动重点防范以下情形:
(一)设置以应援集资、投票打榜、刷量控评等为主题的社区、群组、话题,或者诱导未成年人参与应援集资、投票打榜、刷量控评等直播活动;
(二)利用未成年人直播牟利,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携带未成年人出镜或者出镜时间超过法律法规规定;
(三)在针对未成年人的社交直播平台上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
第三十八条 开展社交直播需依法履行纳税义务,遵守以下要求:
(一)社交直播平台、社交直播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区分和界定主播各类收入来源及性质、并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
(二)主播开办的企业和个人工作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对其原则上采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所得税;
(三)社交直播平台、社交直播服务机构、主播均应当如实申报收入,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第三十九条 社交直播平台发布广告需对广告内容真实性负责,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对于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发布者需显著标明“广告”,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不得发布烟草(含电子烟)广告。
社交直播平台发布广告时,不得以虚假的系统或者软件更新、报错、清理、通知等提示,虚假的播放、开始、暂停、停止、返回等标志,虚假的奖励承诺以及其他欺骗、误导用户点击、浏览广告的方式欺骗、误导用户点击、浏览广告。
为避免影响用户体验,以弹出等形式发布广告,社交直播平台需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社交直播活动重点防范以下情形:
(一)没有关闭标志或者计时结束才能关闭广告;
(二)关闭标志虚假、不可清晰辨识或者难以定位等,为关闭广告设置障碍;
(三)关闭广告需经两次以上点击;
(四)在浏览同一页面、同一文档过程中,关闭后继续弹出广告,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
(五)其他影响一键关闭的行为。
第五章 合规管理体系建设
第四十条 为有效防控合规风险、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鼓励社交直播平台、直播服务机构和成立工作室或者法人单位的主播结合自身情况,逐步建立、开发、实施、评价、维护和改进有效的合规管理体系,保障自身合规经营、稳步发展。
社交直播平台、直播服务机构和成立工作室或者法人单位的主播可以采取适当方式定期对合规管理体系的执行效果进行评价,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建立明确、可以执行的合规管理制度和流程;
(二)配备合规负责人且职责清晰;
(三)设置明确的合规奖惩机制和举措;
(四)合规审核得到全面、充分、有效执行;
(五)有关合规有效运行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一条 鼓励社交直播平台、直播服务机构和成立工作室或者法人单位的主播建立健全权责清晰的合规管理组织体系;根据决策、管理、执行三个层级,划分合规管理责任,并根据自身规模设置合规部门、合规岗位或者外聘合规专业团队:
(一)决策层需以保证企业合规经营为目的,通过原则性顶层设计,制定合规方针与目标,解决合规管理工作中的权力、资源配置问题;
(二)管理层需分配充足的资源,以建立、制定、实施、评价、维护和改进合规管理体系;
(三)各执行部门需及时识别归口管理领域的合规义务,评估潜在的合规风险,制定对应的防控措施,执行合规管理制度和程序,完成合规绩效,落实相关工作要求;
(四)合规部门、合规岗位或者外聘合规专业团队需负责推进合规管理体系的搭建、运行与监督,包括但不限于推进识别合规义务、编制合规风险评估文件、拆分合规绩效考核指标、定期进行有效性评估与报告等。
第四十二条 鼓励社交直播平台、直播服务机构和成立工作室或者法人单位的主播根据制度的适用范围、效力层级等,逐步构建分级分类的合规管理制度体系:
(一)基本制度:需包含合规管理范围、合规方针、合规总体目标、岗位职责和权限、合规义务梳理要求、合规风险评估规定、应对风险或者机会的措施、考核评价、合规文化培育、持续改进等内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各项细分内容的操作指引;
(二)专项指南:结合直播业态下的高发风险、环节、流程等,制定合规管理专项指南,需包含专项领域的开展流程、岗位职责和权限、各环节需遵守的合规义务、相关方的要求与期望、评估潜在合规风险并制定管控措施,必要时需将管控措施纳入业务流程、岗位职责及信息系统。
社交直播各方主体根据法律法规、监管政策等变化情况,及时对规章制度进行修订完善,对执行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第四十三条 鼓励社交直播平台、直播服务机构和成立工作室或者法人单位的主播健全完善合规管理运行体系:
(一)建立健全合规义务、合规风险应对及定期更新机制,在充分理解相关方的需求期望的情况下,全面梳理经营管理活动中的合规义务与合规风险;建立并定期更新合规义务、合规风险数据库,对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影响程度、潜在后果等进行分析,对典型性、普遍性或者可能产生严重后果的风险进行及时预警;
(二)建立健全合规目标分解与考核评价机制,将合规目标分解到各个部门,形成对应的考核评价指标;建立健全违规行为记录机制,将违规行为性质、发生次数、危害程度等作为考核评价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三)根据发展规模逐步设立匿名违规举报平台,公布匿名举报电话、邮箱或者信箱,相关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受理违规举报,并就举报问题进行调查和处理,对造成资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后果的,移交责任追究部门;对涉嫌违纪违法的,按照规定移交相关部门或者机构;
(四)开展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针对重点业务合规管理情况适时开展专项评价,强化评价结果运用;通过评价健全规章制度、优化业务流程等,堵塞管理漏洞,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
第四十四条 鼓励社交直播平台、直播服务机构和成立工作室或者法人单位的主播在能力范围内加强合规管理信息化建设,结合实际将合规制度、典型案例、合规培训、违规行为记录等纳入信息系统;定期梳理业务流程,查找合规风险点,运用信息化手段将合规要求和防控措施嵌入流程,针对关键节点加强合规审查,强化过程管控;利用大数据等技术,加强对重点领域、关键节点的实时动态监测,实现合规风险即时预警、快速处置。
第四十五条 社交直播平台、直播服务机构和成立工作室或者法人单位的主播需建立健全常态化合规培训机制,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将合规管理作为管理人员、重点岗位人员和新入职人员培训必修内容,引导全体员工自觉践行合规理念、遵守合规要求、接受合规培训、对自身行为合规性负责,培育具有企业特色合规文化。
第六章 合规工作保障
第四十六条 市有关主管部门可以对社交直播平台、直播服务机构等开展有效性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进一步划分为优化提升类、稳步推进类、指导监督类。
第四十七条 社交直播平台、直播服务机构等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合规管理制度建设、合规人员配备、合规审核记录、合规宣传培训、第三方评价以及近年申报和被处罚情况等情况。有关主管部门可以定期了解合规管理情况,给予必要的支持和指导。
第四十八条 市有关主管部门需定期开展社交直播行业合规宣传和培训,指导社交直播各方主体做好合规管理工作。
第四十九条 为推动社交直播行业依法依规稳健发展,市有关主管部门可以共同研究制定社交直播行业合规激励清单,并根据社交直播各方主体合规管理体系建设完善情况,适用不同的合规激励措施。
为鼓励社交直播行业各方主体积极开展合规建设,市有关主管部门在进行违规查处时,可以根据实际,简化针对合规管理体系建设成熟企业的考核。
第五十条 为培育社交直播行业示范标杆,市有关主管部门可以建立健全“白名单”制度,根据其合规管理体系完善情况给予激励。
第五十一条 为打造有特色、有亮点、有知名度、附加值高的社交直播产业链,市有关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合规管理体系完善情况,提供直播基地(园区)建设补助、租金减免、生活配套服务、快捷融资、绿色通道等扶持政策,形成与实体经济发展良性互动机制,提高对本地企业和产品的辐射带动。
第五十二条 为培育合规人才,市有关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合规管理体系完善情况,建立健全分级分类的人才评价及引进机制,经评定的人才可以同步享受积分落户、子女入学、购(租)住房、车牌竞价等优惠政策。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指引自2025年9月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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