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首页 > 法律法规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主动反馈执行进展情况的若干规定

点击复制标题网址

——温馨提示——

已复制到剪贴板,可粘贴到下一处。


时间:2025-08-30 11:57:26   查看:

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主动反馈执行进展情况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各区、县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法院:

  现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主动反馈执行进展情况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市高级法院执行局。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主动反馈执行进展情况的若干规定

  为贯彻能动司法和司法公开的原则要求,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与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市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执行过程中,除严格依照法律、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向当事人公开执行信息、履行告知义务之外,执行法院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及时、主动向申请执行人反馈案件执行的进展情况。

  第二条 立案执行届满一个月后,执行法院应当在十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反馈执行进展情况。

  立案执行六个月内未结案的,执行法院应当在六个月届满后十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反馈执行进展情况。此后每三个月反馈一次执行进展情况。

  立案执行一个月或六个月届满前,执行法院已在财产调查、财产控制、财产变现等阶段向申请执行人反馈了全部执行进展情况的,可不重复反馈。

  第三条 执行法院向申请执行人反馈执行进展情况,可以采取电话对谈、固定接待日约谈等方式进行。

  第四条 执行法院反馈执行进展情况,应当告知申请执行人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及结果、下一步执行计划、需要其参与和配合的事项等内容,并听取其对案件执行的意见和建议。

  执行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约请申请执行人见证案件执行的过程。

  第五条 执行法院向申请执行人反馈执行进展情况,应当填写《执行进展情况反馈表》或制作笔录入卷归档,并应当将反馈的情况及时、准确地录入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中的执行日志。

  第六条 执行案件评查应当将主动反馈执行进展情况作为基本内容之一,评查结果纳入年终考评范围;执行案件涉信访的,应当将主动反馈执行进展情况作为责任倒查的主要内容之一。

  第七条 本规定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全市各级法院可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执行本规定的实施细则。

  第九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本文标签

  

法律咨询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深圳互联网律师

邓杰律师

深圳互联网律所

炜衡律所

邓杰律师,法律硕士,执业于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为14403201810022100。邓杰律师现(或曾)兼任深圳市人民政府听证员、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法律类),深圳市某区政府系统公职律师、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员、网页设计师、计算机程序员、服务器维护工程师和网站站长多年,在软件程序、网络游戏、电子商务、区块链数字货币、数据合规、网络不正当竞争、人工智能等IT互联网和强制执行领域积累了丰富的专业技术和法律实务经验,可娴熟控制相关法律风险和解决相关争议纠纷,能有效维护委托人各类合法权益。  

专业

深耕厚积聚焦专注

尽责

全力办理委托事项

务实

扎实维护合法权益

elawcn.com 版权所有
Copyright©2029 elawcn.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建站由法脉网提供,点击购买同款网站
粤ICP备2022107168号-2
本站地图

扫一扫,存名片

深圳互联网律师名片

律师名片

QQ扫一扫

深圳互联网律师qq

QQ咨询

微信扫一扫

深圳互联网律师微信

微信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