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沿动态

首页 > 前沿动态 >

2020年度南京法院知识产权十大案例

点击复制标题网址

——温馨提示——

已复制到剪贴板,可粘贴到下一处。


时间:2021-04-26 19:02:50   查看:

2020年度南京法院知识产权十大案例

  案例一:华为公司与康文森公司确认不侵害专利权及标准必要专利许可使用费纠纷三案

  裁判要旨

  因为标准必要专利的权利人怠于在中国以诉讼形式行使其专利权,而采用请求国外法庭裁判全球费率的方式,有意规避中国司法机关对行为人实施中国专利是否可能造成侵权的司法审查,对标准必要专利的实施者和利害关系人各自行为造成了巨大的不确定性。标准必要专利的实施者和利害关系人寻求将这种不确定性通过司法确认和裁判转化为确定或稳定的法律状态,即具有诉的利益。故标准必要专利的实施者和利害关系人有权针对涉案标准必要专利在中国提起确认不侵害专利权及标准必要专利使用费之诉。

  在确定标准必要专利费率的过程中,要对业界标准必要专利费率的测算方法和当事人选择的测算方法进行充分的分析并结合具体案情进行选择。目前确定标准必要专利费率的方法一般为自上而下法和可比协议法。因被告主张的可比协议法中所涉专利包质量不具有可比性,故本案并不具备适用可比协议法的条件。本案采用自上而下法,用中国累积费率除以各自标准项下的中国标准必要专利总族数,即得出各标准项下单模移动终端产品中国单族标准必要专利的基准费率。其中,中国4G、3G、2G标准行业累积费率分别为(3.93-5.24)%;2.17%;2.17%。在4G、3G、2G领域内,中国标准必要专利族数分别为2036、1218、517族。对于包含2G、3G技术的4G多模移动终端产品,考虑到2G和3G技术的技术更迭,以及随着时间的发展技术贬值等因素,对于4G多模移动终端产品中2G和3G的费率,应在目前估算的费率基础上进行一定的折扣方为合理。本案中,多模手机费率中4G、3G、2G的占比,可以按照8:1:1的比例进行折算。

  案例二:上海邀玩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上海要玩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菏泽秋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张响儿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要旨

  在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认定中,可以依据商标法、著作权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规定,在实际损失、侵权获利、许可使用费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也可以适用《民法典》的惩罚性赔偿规定,直接考量侵权人主观故意、侵权情节严重的程度适用惩罚性赔偿因素确定赔偿数额。

  案例三:江苏康禾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与奥达空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仿制药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的研发项目停滞且双方当事人同意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合同的同时,对于委托人已支付的研发费用是否予以全额退还,不能因研发项目未完成和合同某一条款约定研究开发人未按时间节点完成研发即全额退还已支付的开发费用而予以简单机械处理,应当综合考虑涉案委托开发合同的性质、约定内容、履行情况以及药物研发高风险等行业特点,尤其要综合分析合同中相关约定相互矛盾以及与实际履行情况不符的条款,酌情确定应返还的开发费用。

  案例四:液化空气(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液化空气上海有限公司与江苏钛斯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李霖、潘国军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案

  裁判要旨

  因专利申请权引起的纠纷,该专利申请涉及的权利要求在不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的情况下,具有修改的可能性。修改前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并不意味着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必然不具有创造性。因此,发明专利申请涉及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并不影响该专利申请权归属的判定。

  案例五:上海凡越实业有限公司与义乌市花馨语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东阳市我爱我家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南京喜家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纠纷案

  裁判要旨

  在不正当竞争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于原告已经取得一定影响力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其他主体在相同和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其相同的商品名称及相似的包装装潢的行为,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进行充分举证和精细化裁判:在涉案商品的成本、销售价格相对明确的情况下,综合考虑适当的比例原则,考虑涉案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的知名度和对商品销售的影响程度,有关贡献度以及对可能获得的利润与损害后果相关联的适当的缩减等方面论证,有一定的合理性。

  案例六:江苏省金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与徐州市地王恒鑫农资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未经植物新品种权人或者相关权利人许可,生产、包装和销售授权品种,构成侵害植物新品种权。被诉侵权人以“白皮包装”对外公开销售侵权品种,构成故意侵权,且行为后果可能损害农民利益以及粮食安全,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惩罚性赔偿责任的确定应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确定基本的赔偿责任,再根据侵权情节严重程度等乘以适当的倍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案例七:史净泉与江苏润扬种业股份有限公司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合同纠纷的处理应充分尊重相应农作物的生长规律,人民法院应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结合涉案品种作物生长、成熟、收获的时间周期,确定涉案植物新品种权使用费。

  当事人应根据双方约定以及合同的性质、目的、交易习惯等履行合同义务。原种作为繁殖材料的重要载体,对于育种家以及品种权人具有重要的意义,原种的占有、使用、处分属于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合同的重要条款,原种返还不属于被许可人的合同附随义务,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对于品种权人要求被许可人返还原种的主张,人民法院不应予以支持。

  案例八:徐波与南京市浦口区王闻卤菜店侵害商标权案

  裁判要旨

  法院在处理涉及中小企业侵犯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时,应当充分考虑知识产权保护和中小企业权益保护的平衡,根据个案实际情况,从实质化解纠纷角度出发,多做调解工作,做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案例九:上诉人林某鑫、邓某林、梁某霞,原审被告单位广州时客贸易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人杨某娟等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

  裁判要旨

  单位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不区分主犯、从犯,按照其在单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判处刑罚。多个自然人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共同向该单位提供,且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共同犯罪,各自然人区分主犯、从犯,分别判处刑罚。

  案例十:赵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案

  裁判要旨

  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从他人处购买的盗版教材,向高校学生销售,情节特别严重,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大,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对库存未销售出去的盗版教材,属于犯罪未遂,对未遂部分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来源:南京知识产权法庭

法律咨询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深圳互联网律师

邓杰律师

深圳互联网律所

炜衡律所

邓杰律师,法律硕士,执业于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为14403201810022100。邓杰律师现(或曾)兼任深圳市人民政府听证员、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法律类),深圳市某区政府系统公职律师、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员、网页设计师、计算机程序员、服务器维护工程师和网站站长多年,在软件程序、网络游戏、电子商务、区块链数字货币、数据合规、网络不正当竞争、人工智能等IT互联网和强制执行领域积累了丰富的专业技术和法律实务经验,可娴熟控制相关法律风险和解决相关争议纠纷,能有效维护委托人各类合法权益。  

专业

深耕厚积聚焦专注

尽责

全力办理委托事项

务实

扎实维护合法权益

elawcn.com 版权所有
Copyright©2029 elawcn.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建站由法脉网提供,点击购买同款网站
粤ICP备2022107168号-2
本站地图

扫一扫,存名片

深圳互联网律师名片

律师名片

QQ扫一扫

深圳互联网律师qq

QQ咨询

微信扫一扫

深圳互联网律师微信

微信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