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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某王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由:刑事>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0305刑初221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因本案于2017年5月2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6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被告人侯某,男。因本案于2017年5月2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6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南检刑诉〔2018〕1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告人侯某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2018年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被告人侯某及其辩护人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于2012至2016年在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任MIG移动互联网事业群创意组组长期间,利用其职务之便帮助被告人侯某控制和利用的南京心月生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南京酷绘云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南京酷绘数字图像制作有限公司和南京龙雀影视动画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进入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供应商系统,同时促成了上述四家公司获取九项视频拍摄合作协议,总价值500余万元人民币,并从中多次收受侯某给予的好处费。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3年,被告人侯某获得腾讯公司一个名为“刀马旦”的合作项目后,于2013年3月14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18万元人民币的好处费转到被告人王某提供的招商银行账号。
2、2013年初,被告人侯某获得腾讯公司一个名为“腾讯手机管家TVC”合作项目后,通过银行分别两次将4万元人民币及8万元人民币的好处费转到被告人王某提供的招商银行账号上。
3、2015年,被告人侯某利用的南京龙雀影视动画有限公司承接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有关“TOS”项目时,被告人王某帮被告人侯某向其公司追回15万元人民币款项,后侯某将其中的10万元人民币好处费通过银行转到王某提供的招商银行账号上。
另查,2018年3月9日,被告人王某家属代其向本院退赃人民币20万元;2018年3月14日,被告人王某家属代其向本院退赃人民币20万元;合计退赃金额人民币40万元。
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庭审中并无异议,并有银行开户资料和交易流水、劳动合同书等,证人陈濮等人的证言,报案单位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委托其员工的陈述,被告人王某、侯某的供述与辩解等经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告人侯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人员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王某判处两年两个月左右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侯某判处十一个月左右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王某当庭认罪,辩称侯某是通过正常的流程进入供应商系统,其与侯某项目合作的过程中建立了信任关系,指控的金额中部分是侯某给其的劳务费。
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辩称:1、被告人王某2015年在腾讯“TOS”项目上并未为侯某提供职务上的帮助,侯某给的10万元感谢费也与其职务无关,此费用应认定为劳务费。2、“刀马旦”项目中18万元、“腾讯手机管家TVC”项目中12万元也并非全部是被告人王某的受贿数额,均是“好处费”和“劳务费”混同,且主要是“劳务费”。3、本案对被告人王某适用缓刑,或处以一年以下刑期。
被告人侯某当庭认罪,辩称其是通过实力经过腾讯的考核而获得业务。
被告人侯某的辩护人辩称:1、指控的“刀马旦”项目中侯某行贿18万元、“腾讯手机管家TVC”项目中其行贿12万元并非全部是行贿数额,均是“好处费”和“劳务费”混同,而且主要是“劳务费”。2、指控其在2015年在腾讯“TOS”项目上行贿的10万元,该费用与王某的职务无关,不应当理解为王某利用职务之便为其提供帮助、谋取利益。3、建议对被告人侯某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身为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人民币40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告人侯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被告人王某人民币4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关于被告人王某在腾讯公司“TOS”项目中是否利用职务便利的问题,本院认为,该项目虽不在被告人王某的职责范围内,但其利用其在腾讯公司的工作联系,为被告人侯某提供帮助,系利用其职务便利的行为,对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王某作为腾讯公司的员工,利用其职务便利,在腾讯公司与被告人侯某及其关联公司的合作项目中收受费用,为被告人侯某谋取利益,该行为损害了公司正常的管理活动及公司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对辩护人关于涉案金额中包括部分劳务费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二被告人均当庭自愿认罪,且被告人王某已主动退赃,依法可从轻处罚。综合本案被告人的犯罪数额、手段、造成的危害后果等事实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7日起执行至2018年7月26日止。)
二、被告人侯某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7日起执行至2018年3月2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三、被告人王某犯罪所得人民币四十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二O一八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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