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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两个年轻人通过QQ相约在丽水烧炭自杀,一人中途放弃,一人死亡。死者范某的父母将放弃自杀的张某,及QQ运营商腾讯公司告上法庭。日前,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死者家属对腾讯公司的损害赔偿请求。
此前,丽水市莲都区法院一审认为,张某多次在不同QQ群上向不特定对象长期公开告示自杀邀请,腾讯公司也一直未对这种可能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益的有害信息采取措施,致使范某与张某相约并实施自杀。死者范某是一个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没有强迫、威胁的情况下自主选择以自杀方式来结束自己的生命,从预备到实施自杀的整个过程中,一直表现出积极追求死亡结果的主观意志,对结果的发生有支配性的作用,应自负主要责任。张某和腾讯公司的行为间接结合发生损害后果,应当根据过失大小和原因力比例分别承担20%和10%的赔偿责任,判决张某赔偿11万余元、腾讯公司赔偿5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腾讯公司和张某不服法院判决,提起上诉。
丽水中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后作出改判。
承办法官认为:网络用户利用QQ交流时,腾讯公司仅提供网络技术服务和交流平台。对于网络用户多次在不特定QQ群发布信息,腾讯公司负有事后被动审查、监管QQ群聊信息的义务,即在接到相关权利人通知或确知侵权事实存在的情况下,腾讯公司应采取必要处置措施,而难以通过人工、技术手段事先主动审查、监管群聊信息。
本案中,腾讯公司与范某的死亡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不具备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另外,因张某在二审中撤回上诉,丽水中院维持一审对张某的判决。郭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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