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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交直播行业合规风险典型案例汇编
案例一:某直播平台与主播直播共同侵权案
2021年,某主播在某直播平台“一起看”频道进行在线直播,提供“江左梅郎-梅长苏复仇剧”的直播陪看服务。直播结束后,主播将直播过程制作成视频保存于该直播平台,供观众观看和分享。后制作该剧的视频公司发现,该直播平台未经其许可,擅自以直播形式向公众传播涉案作品,并认为该直播平台与主播分工合作、共同侵权。该直播平台不仅提供技术及使用指导,专门为“一起看”划定视频专区,享有衍生作品的独占许可使用权,且对主播未进行任何核验,对直播内容也未尽到合理审核义务。
处罚结果:法院判决认定该直播平台侵犯某视频公司著作权,需赔偿某视频公司经济损失200000元及合理开支30000元。
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三十一条。
合规提示:《广州市社交直播行业合规指引》第六条、第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案例二: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某直播平台上,通过其运营的店铺及账号销售“某红颜草莓桑葚燃咔果冻”,该果冻为普通食品,无保健品、药品资质。自2024年5月起,该公司从某用户处购买跟播服务,为其提供直播间增加人气、互动评论等服务。2024年9月至10月,在该公司直播时,该用户先后通过数十个账户在直播间互动评论1500余次,包括“我喝酒夜宵还瘦了7斤,就2盒”“踩过太多坑,没瘦过,吃了你家成功瘦20斤”等内容,以宣传该公司销售的果冻具有减肥效果。实际上,该用户从未购买过“某红颜草莓桑葚燃咔果冻”,上述评论均系虚假评价。
处罚结果: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和第二十条第一款。
合规提示:《广州市社交直播行业合规指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六款。
案例三:证券从业人员直播荐股行政处罚案
熊某为某证券公司营业部员工,任职期间熊某实名通过抖音账号发布短视频、开展直播,对A股大盘及板块走势进行分析、为某“金融职业技能学校”引流,并通过收取直播打赏、直播会员订阅费、感谢费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处罚结果:吊销熊某证券从业资格,并返还所获取的不当得利。同时,监管部门对当事人所在营业部亦进行了问责。监管部门认为该营业部合规管理不到位,未严格规范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存在个别员工利用自媒体从事违规活动的情形。
法律依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条第(四)项。
合规提示:《广州市社交直播行业合规指引》第二十七条。
案例四:某主播发布虚假高薪岗位案
2025年3月,应届生李某被某主播的“长沙工厂直招,月入8000元”广告吸引。投递简历后,某公司HR以“办理入职手续”为由要求支付500元“被褥押金”,并承诺“三天内退还”。然而,入职后李某发现:合同写明“底薪2000元+绩效”,实际每月到手不足4000元;招聘时承诺“行政岗”,实际被分配至流水线搬运工;该公司以“培训费”“服装损耗费”为由拒退押金,甚至威胁“不干满三个月需赔偿”。
处罚结果:劳动监察部门要求某主播和某公司全额退款并赔偿李某相关损失。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条。
合规提示:《广州市社交直播行业合规指引》第十九条、第三十六条第(六)项。
案例五:未成年人直播打赏超200万元案
2024年3月至7月期间,某主播在某直播平台的直播过程中设计“拆卡抽奖”游戏,宣称用户通过充值购买虚拟“游戏卡牌”并拆解,有机会获得“稀有卡牌”兑换手机、游戏皮肤等奖励。未成年人小羽(化名)观看直播时,被该主播反复强调的“高概率中奖”内容诱导,使用其母亲手机注册账号并绑定其银行卡累计充值打赏超200万元。该主播通过后台数据操控抽奖概率,实际中奖率不足0.1%,所谓“稀有卡牌兑换奖励”均为虚假承诺。案件曝光后,因该直播平台已注销工商登记,法院虽认定主播行为构成诈骗罪,但被害人财产追回困难。此案暴露直播平台未落实未成年人身份动态核验机制、未对“抽奖类”直播内容进行风险分级管理、未设置单日打赏金额上限等漏洞。
处罚结果:主播因构成诈骗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平台被责令加强未成年人身份核验和消费限额管理。
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
合规提示:《广州市社交直播行业合规指引》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
案例六:某教育直播推送与教学无关信息案
2020年2月,某直播平台直播称“停课不停学”,开通免费上网课渠道。然而,打开该直播平台,首先弹出的却是各种网游的兴趣选项,学习栏目被放在最后,也就是说,要进行网络学习,先要浏览大量游戏、交友、消费信息,大量未成年人为此进行了付费。
处罚结果:该行为被国家网信办开展的涉未成年人网课平台专项整治中被点名,涉事平台下架相关广告。
法律依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规范校外线上培训的实施意见》。
合规指引:《广州市社交直播行业合规指引》第五条、第八条、第二十九条。
案例七:某直播平台诈骗案
2020年6月,袁某、徐某、李某共同成立某直播平台,负责通过开设视频直播间为主播量身打造固定“人设”、提供固定内容资料,并对推广、运营人员进行入职培训。推广人员冒用有关社会身份,通过社交软件吸引男性客户进行聊天引流,诱导被害人至该直播平台观看视频直播,并通过推广、运营人员与主播用语音、视频等方式的配合下,与被害人谈感情、搞暧昧或确立虚假恋爱关系,虚构“输了人气PK赛会受惩罚”等事由,并由其他推广、运营人员充当“狗托”虚假刷礼物烘托气氛,骗取被害人在直播平台充值打赏,至案发共骗取被害人人民币27万余元。
处罚结果:法院判决被告人袁某、徐某和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至四年十一个月不等,并处罚金,要求返还被害人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
合规提示:《广州市社交直播行业合规指引》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三十二条。
案例八:于某利用游戏规则设赌案
2019年至2024年,于某在某直播平台创建某游戏,建立参赌规则,吸引韩某等人担任网络游戏主播,在多个直播平台开设直播间,利用游戏内“魔石锻造”机制设赌,吸引直播间的观众对锻造结果参赌。“魔石锻造”是让客户掏钱买“魔石”,然后用“魔石”押注。如果“魔石”升级成功,主播就会按照道具的市场价“回购”锻造成功的道具,并从中抽取5%的利润;如果升级失败,玩家将一无所有。无论用户输赢,于某及主播都可以通过抽成赚取利润,主播还可以赚取用户买卖“魔石”的差价。“魔石”的官方价格为每颗200元,主播以每颗185元的价格买入,再以每颗190元转卖给用户。如用户下注时,主播也会抽取3%至5%的利润。于某通过抽取下级主播利益的50%牟利,涉及总赌资3000余万元,于某个人非法获利60余万元。
处罚结果:法院以赌博罪判处于某、韩某等13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至六个月不等,各并处罚金。
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赌博罪。
合规提示:《广州市社交直播行业合规指引》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三十三条。
案例九:潘某网络直播平台洗钱案
潘某系某科技公司实际控制人,并开发“播皮”直播平台,虚构主播打赏场景。涉案赌资先转入该公司对公账户,再通过跑分人员账号以“打赏”形式回流至主播指定账户,主播再将钱款提到该公司。2022年11月至2023年6月期间,该公司为境外赌博平台“全盛棋牌”提供资金代收、洗钱服务,涉案金额超8.1亿元,个人非法获利469万余元。2023年8月潘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被逮捕。2024年5月被提起公诉。
处罚结果:法院以洗钱罪判处潘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万元,追缴全部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
合规提示:《广州市社交直播行业合规指引》第三十四条。
案例十:某科技公司网络数据泄露案
某科技公司为某直播平台开发的购票管理系统因未落实网络安全防护要求,在主播直播过程中,要求用户输入相关身份信息,致使系统内部数据发生泄露,被不法分子利用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经查,该公司作为涉案信息系统的开发主体及实际运营单位,负有网络安全保护工作的法定职责,但未依法履行《网络安全法》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未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未采取必要的技术防护措施,最终引发用户姓名、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等敏感信息数据泄露。
处罚结果:该公司因未尽数据安全保护义务,被处罚款50000元。
法律依据:《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数据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合规提示:《广州市社交直播行业合规指引》第三十五条。
案例十一:某传媒公司不正当竞争案
某传媒公司通过某直播平台开展才艺表演服务。为了制造直播间的高人气氛围,吸引用户消费打赏礼物,某传媒公司雇佣刷手进入直播间进行消费打赏,并在直播结束后给刷手发放佣金。某传媒公司行为属于对其商品的用户评价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处罚结果:市场监管局责令该直播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20万元。
法律依据:《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四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
合规提示:《广州市社交直播行业合规指引》第三十六条。
案例十二:主播杨某直播猥亵儿童案
2025年5月,主播杨某在与未成年人连麦互动时,使用了涉及性暗示的低俗语言,例如“隔着屏幕都想咬一口”等表述,被用户指控涉嫌“隔空猥亵”。该直播片段在网络上迅速发酵,引发公众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强烈关注。杨某此前已因“猪咪摇”舞蹈走红,积累约130万粉丝,但此次并非首次违规。资料显示,2025年3月曾有用户曝光其在直播中对未成年人开黄腔的录屏,当时仅通过道歉视频平息争议,但未彻底整改行为。
处罚结果:杨某被平台封禁(行政监管下的平台处置)。
法律依据:《未成年保护法》、《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合规提示:《广州市社交直播行业合规指引》第八条、第十九条第(六)项、第三十七条。
案例十三:某文化传媒公司直播服务机构偷逃税案
2015年,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开发某直播平台,2015年成立至案发,某直播平台通过虚开发票1196份,价税合计2.26亿元。此外,该公司还通过虚构业务往来,将主播的劳务报酬包装成“经营所得”,从而降低税率。为700余名主播偷逃个人所得税3200余万元,该公司少缴各项税费合计约2100万元。
处罚结果:税务局稽查局对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作出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处罚金额为42,686,887.83元。
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第二百零一条逃税罪、《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
合规提示:《广州市社交直播行业合规指引》第三十八条。
案例十四:某平台截取奥运赛事GIF侵权案
在“东京奥运会赛事节目GIF侵权案”中,某直播平台截取奥运赛事夺冠瞬间制作大量GIF动图,在某直播平台“奥运专栏”传播,超200万人参与或观看。法院审理认为,这些动图虽时长仅几秒,却浓缩了赛事核心看点,形成对完整赛事的“替代观看”效果,侵害了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与广播组织权。
处罚结果:判决某计算机公司赔偿某网络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共108万元。
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一)项、《网络直播营销行为规范》第九条。
合规提示:《广州市社交直播行业合规指引》第二十八条。
案例十五:某医疗美容公司虚假广告案
某医疗美容医院公司在以直播形式宣传“半岛超声炮”“欧洲之星全面部全模式”“星耀超光子”等医疗美容项目过程中,宣称的治疗功效与实际情况不符,并使用“单次我们的续航能力是9—12个月”“能够解决肌肤20多种问题”等宣传用语为功效作保证,且该广告在某直播平台强制播放,未设置关闭选项,导致用户无法正常关闭。
处罚结果: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有关规定,对该公司和该直播平台分别作出罚款40.98万元、18.45万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广告法》第四十四条、《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十条。
合规提示:《广州市社交直播行业合规指引》第三十九条。[来源于《广州市社交直播行业合规指引(试行)》(自2025年9月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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