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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拟受让天猫网店子账户被官方封禁事实,一审认定因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应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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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06-30 18:25:58   查看:
编者按:本案中,齐某A受让戚某B店铺的目的是为了取得店铺的经营控制权,而果鲜人旗舰店的子账号因违规发布信息导致被天猫终止提供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导致齐某A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应予解除。

隐瞒拟受让天猫网店子账户被官方封禁事实,一审认定因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应解除合同
齐某A与戚某B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1)川0105民初1876号   

  案由:民事>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与公司、证券、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与公司有关的纠纷>股权转让纠纷

  原告:齐某A。

  被告:戚某B。

  第三人:成都易拉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齐某A与被告戚某B,第三人成都易拉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拉冠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齐某A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三人易拉冠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戚某B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齐某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戚某B向齐某A返还店铺剩余转让款4500元,赔偿齐某A居间服务费1500元,天猫技术服务费5000元;2.戚某B向齐某A支付律师费6000元,公证费用2000元;3.戚某B向齐某A支付违约金25200元;4.本案诉讼费由戚某B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7月22日,齐某A、戚某B及易拉冠公司签订《天猫网络店铺及股权转让合同》约定,戚某B将其持有的连云港泽茂贸易公司100%股权及公司名下的天猫店铺“果鲜人旗舰店”转让给齐某A,转让总价84000元,齐某A另外承担居间服务费1500元。齐某A按照约定向戚某B支付了84000元的转让费,并带戚某B垫付居间费2500元。2020年7月30日,股权代办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公司变更登记申请,次日戚某B将平台账号密码交付给齐某A后,发现戚某B在经营公司及天猫店铺中因多次违规行为,发送违规消息,影响账户安全,被天猫平台终身禁用子账号服务。依照合同约定,齐某A受让股权的目的主要为取得商铺的经营控制权,但案涉店铺交接前,因戚某B的原因导致店铺永久终止子账号服务将造成大量客流量的流失,店铺经营功能大部分已丧失,且在双方交易期间故意隐瞒该事实,齐某A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并导致严重经济损失。为了维护合法权益,故起诉至法院。

  戚某B未到庭进行答辩,其提交书面答辩状辩称,第一,本人仅收到齐某A微信和支付宝转账共计80000元,没有收到转让费,并不是齐某A所说的84000元,齐某A给交易平台转账的情况并没有提前告知戚某B,因为转让的天猫店铺内原本就有50000元保证金和30000元年费,根据天猫平台规则,当时店铺退店后保证金和年费是全额退还的,而且连云港泽茂贸易有限公司当年的财务记账费4000元也是戚某B垫付;第二,戚某B按照齐某A要求积极配合进行验店,包括电话沟通、截图、拍视频、QQ远程等,在多次确认无误后,通过平台签订合同并安排过户流程,平台在交易过程中存在服务不负责,而齐某A所说的店铺经营功能大部分丧失及故意隐瞒事实的情况不属实,因为如果齐某A当时明确告知交易取消,戚某B就选择继续走天猫退店流程拿回保证金和年费80000元,天猫后台也有记录可查;第三,对于店铺剩余转让款4500元和居间费1500元没有合理依据,请求法院予以驳回,对于律师费6000元及公证费2000元也不合理,请求法院予以驳回;第四,因为交易过户完成后齐某A自身原因反悔,导致主要损失仅为交易买卖方产生的差旅费、过户手续费,这部分费用愿意和齐某A调解协商承担,对于齐某A要求合计44200元的损失和诉讼费的赔偿要求,违背事实依据。

  易拉冠公司陈述,第一,2020年7月14日,齐某A在平台支付定金5500元拟受让挂售在平台的“果鲜人旗舰店”,同日,戚某B与易拉冠公司签署了《天猫网络店铺确认出售服务协议》并提供了股东授权材料,易拉冠公司代齐某A向戚某B先行支付2000元作为购买店铺的预付款;第二,在齐某A验店且各方对交易事宜全部确定后,2020年7月22日,齐某A、戚某B及易拉冠公司签署了《天猫网络店铺及股权转让合同》,根据合同约定,易拉冠公司授权居间服务费分别为2500元、1500元,在已付定金扣除易拉冠公司代付预付款后,剩余定金3500元在合同签署后自动转化为居间服务费,不足部分的居间费500元在合同签署当日支付给易拉冠公司,但该笔居间费至今未付,齐某A在诉状中所述其垫付居间费2500元,要求赔偿其居间费损失1500元,若法院支持该项诉讼请求,则齐某A还应当向易拉冠公司支付居间费500元;第三,由于易拉冠自始没有接手店铺,不能直接核验店铺的情况,仅就子账号功能提供信息,子账号功能是天猫提供给商家的一体化员工账号服务,开通天猫子账号的目的通常是商家为了对主账号的信息分流管理,提高店铺的运营效率,店铺掌柜使用主账号创建员工子账号并授权后,子账号可以登陆往往哪个接待顾客咨询,或登陆卖家中心帮助管理店铺,并且主账号可以对子账号的业务操作进行监控和管理,便于高效的进行员工管理,除基础客服服务外,子账号开通相应权限后还可以用于管理店铺和商品、直通车,利用营销工具用于营销推广、订单的物流管理、修改地址、发货、使用、店铺美工装修等。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举证情况和法庭审理情况,本院认定如下事实: 

  2020年7月22日,戚某B(甲方,出让方)与齐某A(乙方,受让方)以及易拉冠公司(丙方,居间方)签订《天猫网络店铺及股权转让合同》,主要约定:目标公司:连云港泽茂贸易有限公司,甲方拟转让目标公司名下天猫商城网络店铺,乙方拟通过受让甲方持有的目标公司100%股权的形式获得网络店铺的所有权及控制权;店铺类型:旗舰店,店铺名:果鲜人旗舰店,一般违规扣分、严重违规扣分、网店贷款、欠缴税款均为无,当前公司经营状况:正常,公司与经营相关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无,纳税人性质:一般纳税人。甲方自愿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100%股权转让给乙方,由乙方继受目标公司全部权利和义务。转让后,由乙方持有目标公司全部股权,实际经营店铺并承担经营风险,甲方协助乙方办理店铺交接、股权变更登记等手续;甲乙双方同意并确认本次店铺的转让包括商标的转让;店铺转让总价款4000元,天猫商城技术服务费30000元及消费者保障金50000元,以上费用共计84000元,付款方式:扣除乙方代甲方支付的居间服务费及甲方已收取的定金后,乙方分两期支付给甲方,第一期在甲、乙双方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公司税务公证材料后的当日内支付39750元,第二期在甲方配合乙方完成公司法人及股权变更手续(乙方领取新的营业执照)后3日内支付39750元;居间服务费:甲方向丙方支付2500元,乙方向丙方支付1500元。甲乙双方约定,甲方应当向丙方支付的居间服务费由乙方代付后在店铺转让价款中予以扣除;因乙方已在同丙方签订《看店服务协议》后向丙方平台支付了5500元作为定金,甲方与丙方已签订了《保卖服务协议》/《确认出售服务协议》且丙方代乙方向甲方预先支付的款项为2000元,剩余定金3500元在本合同签署后自动转化为丙方应收取的居间服务费,丙方还应收取的居间费500元则由乙方在合同签署后的当日支付给丙方。在店铺交接给乙方前,因甲方原因导致店铺出现违规扣分等情况,从而致使乙方无法经营约定类目的,甲方应当返还已收取的全部价款,给乙方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乙方损失,在店铺交接给乙方后,因乙方原因致使店铺违反天猫平台规则而受平台处罚的(如扣分、清退等情形),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受让目标公司股权和店铺的合同目的主要在于取得店铺的经营控制权,若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的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给乙方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乙方损失。任何一方对本合同任一条款的违反均视为违约,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承担本次店铺转让价款30%的违约责任,若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还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且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的诉讼费、律师费、调查费、差旅费、执行费、保全费等实现债权所发生的一切费用。落款处齐某A、戚某B均签字确认,易拉冠公司盖章予以确认。同时合同附件载明,自有商标情况:商标为R标,商标持有人:连云港泽茂贸易有限公司,商标名称:果鲜人。

  2020年7月14日,齐某A通过支付宝向易拉冠公司支付定金5500元。2020年7月21日,齐某A通过微信向戚某B支付10000元,同日,齐某A通过支付宝向戚某B支付30000元,2020年7月30日,齐某A通过支付宝向鹿兰德旗舰店转款40000元,并备注尾款果鲜人旗舰店。鹿兰德旗舰店为杭州舍客勒贸易有限公司名下店铺,其法定代表人为戚某B。

  2020年7月28日,戚某B通过微信聊天方式向齐某A交付了果鲜人旗舰店的店铺账号密码。

  2020年9月17日,齐某A向河北省保定市直隶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2020年9月22日,河北省保定市直隶公证处出具(2020)冀保直证民字第3791号公证书载明,果鲜人旗舰店开启子账号服务,因核实到账号下的子账号涉嫌多次发送违规消息等违规行为,影响账户安全干扰网站诚信,淘宝将终止提供子账号服务;果鲜人旗舰店于2019年7月至2020年5月期间,因延迟发货受到天猫的处罚并扣分。

  2020年8月15日,齐某A与戚某B就退出天猫商城经营达成了一致意见。齐某A向天猫商城申请了退出天猫经营。2020年9月23日,浙江天猫技术有限公司向齐某A退还了果鲜人旗舰店2020年技术年费中途退出结算费用25000元,2020年9月24日,天猫解冻商家保证金50000元。

  另查明,2020年9月5日,齐某A与四川川豪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于2020年9月8日支付了律师费3000元,于2021年1月28日支付了律师费3000元,共计6000元,四川川豪律师事务所向齐某A出具了增值税发票。2020年9月18日,齐某A支付了公证费1500元,河北省保定市直隶公证处向其出具了增值税普通发票。

  审理中,1.戚某B未到庭,其通过邮寄方式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齐某A与戚某B微信聊天记录,拟证明双方的真实交易情况。齐某A认可聊天记录,双方确实在合同签订前就店铺进行了沟通,但在转让费没有支付前,戚某B没有将账户密码提交给齐某A,无法查看子账号情况,齐某A发现子账号功能禁止是在合同签订后并支付了转让费,戚某B的违约信息是在2020年4月,合同是在2020年7月,戚某B存在隐瞒子账号功能不能使用的情形。易拉冠公司在签订三方协议前通过视频远程核实店铺情况,对店铺评分、违规及贷款情况进行核实,易拉冠公司没有直接参与过程,不清楚当时子账号情况,易拉冠组织双方进行验店是为了履行居间义务,齐某A应当为自己的验店行为负责。

  2.易拉冠公司在庭审结束后,向本院补充提交《情况说明》载明:易拉冠公司实际收到了齐某A支付的定金5500元,但由于齐某A与戚某B交接店铺后因子账号无法正常使用产生纠纷,为了保证齐某A的利益,防止风险的进一步扩大,易拉冠公司未实际向戚某B支付预付款2000元。

  本院认为,齐某A与戚某B及易拉冠公司签订的《天猫网络店铺及股权转让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均为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其给付义务。本案中,齐某A受让戚某B店铺的目的是为了取得店铺的经营控制权,而果鲜人旗舰店的子账号因违规发布信息导致被天猫终止提供服务,子账号功能是天猫提供给商家的一体化员工账号服务,开通天猫子账号的目的通常是商家为了对主账号的信息分流管理,提高店铺的运营效率,现戚某B提供的子账户不符合合同约定,导致齐某A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现齐某A要求戚某B退还店铺转让款,根据易拉冠公司的陈述,其并未将预付款2000元实际支付给戚某B,因此该笔转让款并未实际产生,故齐某A要求戚某B退还店铺转让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居间费的问题。基于上述分析,易拉冠公司并未向戚某B支付款项,因此齐某A并未实际代戚某B履行垫付居间费,故对于齐某A要求戚某B支付居间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天猫技术服务费的问题。齐某A主张在退还技术服务费时,天猫商城扣除了使用月份后,向其退还了25000元,扣除了5000元的技术服务费,因此该部分损失应当由戚某B承担。本院认为,齐某A在接收店铺后,因子账号终止服务从而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其向天猫申请退还技术服务费时,天猫扣除了部分技术服务费,该部分应当为齐某A实际造成的损失,现齐某A主张戚某B赔偿该部分天猫技术服务费5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律师费、公证费的问题。齐某A、戚某B在合同中约定,违约方应当承担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但根据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司法厅于2018年2月28日颁布的《关于印发<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标准>的通知》,其中律师费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载明,涉及财产关系的,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部分收取6%的律师费,因此结合本案中齐某A主张的标的金额,应当支付的律师费为2652元(44200元×6%),因此齐某A主张的律师费,本院在2625元范围内予以支持。齐某A提交的票据仅能证明其向公证处支付的公证费用为1500元,因此齐某A主张的公证费,本院在1500元范围内予以支持。

  关于违约金问题。双方在协议中约定,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承担本次店铺转让价款30%的违约金,戚某B未披露子账号无法使用的情况,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现齐某A主张戚某B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同时双方在协议中约定的店铺转让款为4000元,而齐某A主张的转让款实际是包含天猫技术服务费及消费者保障金,且该部分费用已经由天猫公司实际退还给了齐某A,因此戚某B应当支付的违约金为1200元(4000元×30%)。

  对于齐某A已经向易拉冠公司支付的,用于代付给戚某B的预付款以及居间费的定金5500元,因该笔款项易拉冠公司并未实际履行代付义务,因此齐某A可以另案向易拉冠公司主张权利。

  综上,对齐某A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戚某B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齐某A支付天猫技术服务费5000元、律师费2625元、公证费1500元、违约金1200元,共计10325元;

  二、驳回齐某A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06元,减半收取453元,由戚某B承担106元,由齐某A承担34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O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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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杰律师,法律硕士,执业于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为14403201810022100。邓杰律师现(或曾)兼任深圳市人民政府听证员、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法律类),深圳市某区政府系统公职律师、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员、网页设计师、计算机程序员、服务器维护工程师和网站站长多年,在软件程序、网络游戏、电子商务、区块链数字货币、数据合规、网络不正当竞争、人工智能等IT互联网和强制执行领域积累了丰富的专业技术和法律实务经验,可娴熟控制相关法律风险和解决相关争议纠纷,能有效维护委托人各类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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