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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家标错价格反悔不发货,买家起诉至法院维权获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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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12-20 15:17:12   查看:
编者按:当当公司的主张的误操作的行为导致价格标注错误的行为,并不符合我国合同法中规定的重大误解行为,涉案合同不属于可撤销合同。因此,当当公司的反诉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卖家标错价格反悔不发货,买家起诉至法院维权获胜
王潇与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等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北京互联网法院

  案  号: (2019)京0491民初37237号

  案  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原告(反诉被告):王潇。

  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当当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原告王潇与被告北京当当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当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简称天猫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潇、被告当当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瑞峰、天猫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秋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继续履行订单编号为485303521113995032的网络购物合同;2.二被告支付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的合理费用50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以淘宝用户名“shizidetiantang”于2019年6月14日00:51时通过天猫“当当网官方旗舰店”下单购买“预售【当当网正版书籍】《丘吉尔:第二次世界大战回忆录》(精装全12册)”1套并完成了付款49.3元(支付宝交易号:),订单编号为485303521113995032,收货信息:王守黑,156****1767,山东省威海市****,264200。后当当网通过山东速递公司进行送货,在货物到达目的地威海市的当天,当当网未经收货人同意对上述货物进行召回,至今仍未再次进行发货。嗣后当事人多次联系当当网客服,当当网客服并未解决上述问题并进行推诿。上述事实仍保留有天猫网站全部信息,真实可查。二被告至今没有履行合同,严重侵犯原告合法权益。

  被告当当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所涉商品因销售者员工操作失误将优惠幅度折扣错标成售价,导致商品售卖价格远低于进货价格(进货价格600多元,售价30多元),与市场价格相差较大,非销售者真实意思表示,是因销售者操作失误导致的重大误解。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该网络购物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同时根据涉案商品供应商出具的供货证明及批销单可以证明涉案订单所列商品的供货价格远超标错价格。各大网络商城在售的同价位产品,售价均高达600-700余元,标错价格在各网站亦从未出现过,另外,涉案订单的交易日期并非双十一等特殊促销日期,且涉案商品亦未在秒杀频道等促销界面进行销售,不属于超低价促销商品。答辩人在发现商品价格错误后第一时间调整了价格并主动及时联系消费者说明情况并提供补偿,尽力弥补该失误给消费者所造成的不良影响。答辩人因该次错价订单事件短时间内产生大量订单,如继续履行合同将会对答辩人造成重大损失。综上,为维护答辩人合法权益,请求法院结合案件实际情况,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所有诉讼请求。

  被告天猫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1.天猫公司不是本案购物合同的当事方,不应承担责任;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作为平台一方,不存在需要向原告承担责任的情形。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于2019年6月14日通过天猫“当当网官方旗舰店”下单购买“预售【当当网正版书籍】《丘吉尔:第二次世界大战回忆录》(精装全12册)”1套,并通过支付宝向当当网官方旗舰店支付价款49.3元,订单编号为485303521113995032,收货信息:王守黑,156****1767,山东省威海市****,264200。当当公司通过山东速递公司进行送货,2019年6月16日,因“当当要求退货”商品配送失败,后未再进行发货。

  在本案的审理期间,当当公司提出反诉,请求法院判定:1.判令撤销反诉人与被反诉人之间订单号为485303521113995032的网络购物合同;2.判令被反诉人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本案所涉商品因销售者(反诉人)员工操作失误将优惠幅度折扣错标成售价,导致商品售卖价格远低于进货价格(进货价格600多元,售价30多元),与市场价格相差非常大,订立该合同非反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因反诉人操作失误导致的重大误解合同。同时根据涉案商品供应商出具的供货证明及批销单可以证明涉案商品的正常供货价格远超标错价格。各大网络商城在售的同价位产品,售价均高达600-700余元,标错价格在各网站亦从未出现过。另外,涉案商品的交易日期并非双十一等特殊促销日期,且涉案商品亦未在秒杀频道等促销界面进行销售,不应属于超低价促销商品。反诉人在发现商品价格错误后第一时间调整了价格并主动及时联系消费者说明情况并愿意提供补偿,尽力弥补该行为给消费者所造成的不良影响。反诉人因该次错价订单事件短时间内产生了大量订单,如继续履行合同将会对反诉人造成重大损失。综上,为维护反诉人合法权益,请求法院结合案件实际情况,依法支持反诉人的诉讼请求。

  王潇答辩称,本案不适合合同法的可撤销合同,涉案商品是6月份大促期间,因为当当都是在618之前,确实在大促期间。关于第一时间联系我说明情况并提出补偿,本人从来没有接到过任何人的联系。天猫公司未发表答辩意见。

  庭审中,原被告均明确反诉证据与本诉证据一致,质证意见亦一致。

  本院认为:原告王潇在当当公司经营的网上店铺中购买了涉案商品,双方建立了网络购物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形式和内容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原告在涉案店铺中按照标价支付了对价,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向原告提供符合要求的商品,被告以标错价格为由拒绝依照订单载明的收货地址和收货人交付商品,属于违约行为,王潇有权要求被告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故对于王潇要求继续履行的要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王潇要求赔偿500元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因其未提交相应证据,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同时,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天猫公司存在过错,故天猫公司不应与被告当当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当当公司提起的反诉诉讼请求,当当公司以员工操作失误,订单的订立非反诉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属于重大误解为由认为本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对此,本院认为,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的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当当公司的主张的误操作的行为导致价格标注错误的行为,并不符合我国合同法中规定的重大误解行为,涉案合同不属于可撤销合同。因此,当当公司的反诉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当当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继续履行订单编号为485303521113995032的网络购物合同;

  二、驳回原告王潇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反诉原告北京当当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北京当当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

  反诉案件受理费12元(反诉原告已预交),由反诉原告北京当当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如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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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杰律师,法律硕士,执业于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为14403201810022100。邓杰律师现(或曾)兼任深圳市人民政府听证员、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法律类),深圳市某区政府系统公职律师、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员、网页设计师、计算机程序员、服务器维护工程师和网站站长多年,在软件程序、网络游戏、电子商务、区块链数字货币、数据合规、网络不正当竞争、人工智能等IT互联网和强制执行领域积累了丰富的专业技术和法律实务经验,可娴熟控制相关法律风险和解决相关争议纠纷,能有效维护委托人各类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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