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
以专业电子商务律师为视角,分享提供电子商务典型裁判案例和电子商务法律实务经验技巧。

周某A与南京某B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江苏某B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6)苏1311民初3648号
原告:周某A,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
被告:南京某B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
被告:江苏某B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
原告周某A与被告南京某B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BB公司)、江苏某B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BB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受理。
原告周某A诉称,原告为正常生活需求,于2016年5月14日在被告江苏BB公司经营的“某B官方网站:××”挑选并购买了两部“ipadAir2MH182CH/AWlan9.7英寸平板电脑64G金色以及配套的贴膜和保护壳”(订单号:2027246505,实付金额:6743.40元),于2016年5月16日,下单抢购了“ipadAir2MH182CH/AWlan9.7英寸平板电脑64G银色”(订单号:2027266504,实付金额:3288元)。商品网页宣传“GPS导航:支持”,原告认为其正好满足使用需求,遂购买该商品。原告收到诉争商品后,发现其没有GPS导航功能,与宣传不符,被告已经构成欺诈。请求法院判令:1.解除原告和被告南京BB公司的买卖合同;2.被告江苏BB公司、南京BB公司退还原告货款10031.4元,并赔偿29352元,合计39383.4元;3.被告承担诉讼费。
被告江苏BB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在某B上申请注册会员时签署的《某B网站会员章程》第13条规定:“若您和某B就会员章程的订立和履行等事宜产生争议的,您和某B均一致同意将相关争议提交被告所在地相应级别的法院管辖”。该条规定位于会员章程最后一条单独成段,且有加粗提醒注册申请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本案应移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本案中,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具体理由如下:1.会员章程是对会员购物行为的一种规范性指引,有利于规范会员的购物行为,维护网络购物的规则和秩序,具有积极意义。原告周某A通过注册成为会员,其应树立最基本的规则意识和观念,有义务审慎审阅和遵守会员章程的约定,遵守双方约定的交易规则。2.原告周某A作为长期通过网络进行购物的主体,其在本院涉及的案件包括(2015)宿豫商初字第01111号案件等在内的10余件案件,对网络购物平台中对会员章程、规则或服务协议的内容理应较为了解,尤其是(2015)宿豫商初字第01111号案件中关于会员章程对管辖权的约定问题本院于2016年3月18日已经做出了处理,其应对管辖权问题引起足够注意,与一般的购物主体可能会忽视会员章程的约定存在显著不同。3.《某B会员章程》第13条以加粗字体的形式对购物的会员进行了较为合理的提醒,已经尽到了对消费者提请注意的义务,不属于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的法律规定的情形。4.在现代市场交易活动中,格式合同对于促进交易活动的便捷,提高交易活动的效率具有重要的作用。本案中关于管辖权约定的条款并非属于免除其责任、加重会员方责任的涉及合同当事人实体性权利的条款,也未剥夺作为会员方的消费者的诸如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等合法权益,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是相统一的,任何一方均不应仅享有权利而不履行义务。综上所述,通过对法律对格式条款的规定、格式合同本身正当性、交易规则的遵守、销售者对格式条款的提请注意方式和程度、购物者的主观状态和消费认知能力的分析并综合全案情形,可以认定被告江苏BB公司对原告周某A关于管辖法院问题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提请注意义务,原告周某A也应该注意到了管辖权的约定,本案应移送会员章程约定的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钱月梅
人民陪审员 闫长俊
人民陪审员 沈茂春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许 敏
附录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十条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浏览相关文章


深耕厚积聚焦专注
全力办理委托事项
扎实维护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