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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证云如果足以证明客观真实性,在未提交反证的情况下予以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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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2-16 19:54:48   查看:
编者按:“存证云”平台的取证、证据保存与验证的过程,足以证明在证据保全时,相关网页内容的客观真实性,在某B公司未提交反证的情况下,可以认定联商网(linkshop com cn)中登载了涉案作品,侵害了某A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存证云如果足以证明客观真实性,在未提交反证的情况下予以认可
某A(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某B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2019)沪0104民初7704号
 

  原告:某A(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被告:浙江某B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原告某A(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A公司)与被告浙江某B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B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3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某B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A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某B公司:1.停止侵权行为,删除侵权文章;2.赔偿因其侵权行为给某A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维权产生的合理费用合计10,000元。审理中,某A公司确认某B公司已将侵权文章删除,故申请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同时某A公司确认第二项诉讼请求中主张的合理费用为4,000元,包括律师费3,000元,差旅费、存证调查费等合理费用1,000元,其余6,000元为经济损失。

  事实和理由:某A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在其运营的网站(http://www.XXXXXXX.com)中发布了《因为一条毛巾网易严选陷入了一场纠纷》(字数4,417字,以下简称涉案作品)的原创作品,其依法享有该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北京文章无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章无忧公司)经其授权对互联网上涉嫌侵犯其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进行侵权检测和网页存证,并于2018年11月8日发现某B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在其运营的联商网(linkshop.com.cn)上未经许可且未支付报酬的情况下转载了涉案作品。某A公司认为某B公司违法转载涉案作品,侵犯了其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权利,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某B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5月25日,某A公司在其主办的某A网站(域名:http://www.XXXXXXXX.com)上登载了涉案作品,文章标题下标注“王某某来源:某A新闻”,文末标有“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王某某系某A公司员工,其于2015年7月1日与某A公司签署的《职务作品版权事宜协议书》中约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创作、发表在某A网站(域名:http://www.XXXXXXX.com)及其APP上的所有作品均为职务作品,其通过经某A公司或某A公司关联媒体认证的社交媒体账户发表的所有作品亦均为职务作品;创作的职务作品,享有署名权,作品的其他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发表权、修改权等)归某A公司所有,未经某A公司书面同意,其不得将其创作的职务作品发表在其他媒体上(包括网络媒体,但本协议另有规定或者某A公司同意的除外)。

  2017年12月1日,某A公司委托文章无忧公司就互联网中侵犯其作品著作权的行为维权。2018年7月4日,文章无忧公司委托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亚公司)使用其“存证云”电子数据存证平台进行证据保全。2018年11月8日,美亚公司通过该平台对涉案作品被侵权事实进行存证,经“存证云”保全的证据显示,联商网(linkshop.com.cn)于2017年5月25日登载了标题为《因为一条毛巾网易严选陷入了一场纠纷》的文章,文章内容与某A公司主张权利的涉案作品内容基本一致,文章结尾标注“来源:某A新闻王某某”。

  经查,联商网(linkshop.com.cn)的主办单位是某B公司。

  美亚公司就“存证云”电子数据存证运行原理方式出具情况说明,表示该平台通过网络环境检测、时间校对、清洁性检查、同步计算并保全网页内容HASH值等手段保障取证的客观性与准确性。用户将目标网址提交平台后,存证云服务器在互联网环境下访问该网址并通过截图方式进行网页内容固定,取证全过程均在存证云服务器进行,且相关截图及存证的日志信息均可随时登录平台进行核验。

  以上事实有附卷证据以及审理笔录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涉案作品在某A网站上的署名,在无相反证据情况下,可以认定涉案作品的作者系王某某。依据王某某出具的《职务作品版权事宜协议书》,可以认定涉案作品系王某某在某A公司任职期间所创作的职务作品,某A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除署名权以外的其他著作权。

  “存证云”平台的取证、证据保存与验证的过程,足以证明在证据保全时,相关网页内容的客观真实性,在某B公司未提交反证的情况下,可以认定联商网(linkshop.com.cn)中登载了涉案作品,某B公司未经许可,通过其经营的涉案网站传播涉案作品,使相关公众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该作品,侵害了某A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现某A公司确认涉案网站已删除涉案作品并申请撤回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故对此予以准许。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鉴于某A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或某B公司因侵权行为所获利益,其按照法定赔偿标准予以主张,本院予以准许,由本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字数、独创性程度、某B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及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对于律师费、差旅费等维权合理开支,虽某A公司未提供证据,但考虑到维权确实会发生相应费用,故该项诉请由本院酌情确定。

  某B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诉讼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详见附录法律条文),判决如下:

  一、被告浙江某B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某A(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400元;

  二、驳回原告某A(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浙江某B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员 罗 涛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秋雨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

  第十一条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

  在作品或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

  ……

  第二十六条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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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杰律师,法律硕士,执业于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为14403201810022100。邓杰律师现(或曾)兼任深圳市人民政府听证员、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法律类),深圳市某区政府系统公职律师、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员、网页设计师、计算机程序员、服务器维护工程师和网站站长多年,在软件程序、网络游戏、电子商务、区块链数字货币、数据合规、网络不正当竞争、人工智能等IT互联网和强制执行领域积累了丰富的专业技术和法律实务经验,可娴熟控制相关法律风险和解决相关争议纠纷,能有效维护委托人各类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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