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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商部门网络监管的几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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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2-06-05 09:36:35   查看:
  缪卢珊 傅光华

  随着网络市场日益成长为一个多元经营化、高度信息化的综合交易体系,各种网络违法行为也纷至沓来。作为被赋予行使网络商品交易监管职责的工商部门,实施有效监管成为摆在面前的难题。本文通过分析网络违法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结合工商部门实施网络监管的难点,对如何加强网络市场监管提出一些建议。

  网络交易违法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

  1.网络市场主体鱼目混珠

  目前国内的网络交易市场已经初步形成了一个由信息发布、中介服务、在线支付、物资递送等环节构成的运行机制。网络市场的特性决定了其主体的多样性:除部分合法经营的外,不少是直接绕开监管进入互联网,打着网络交易的幌子从事非法活动的违法经营者。

  2.违法网络广告漫天飞扬

  网络广告传播主体具备多元化、虚拟化的特性,因此网络广告不但易发布、易修改、易消除,还容易通过弹出式、浮游式、嵌入式等方式对消费者进行强制接受。目前,由于中国没有形成完善的网络广告监管体系,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网络广告从发布、收费到内容的无序发展以及不实广告、侵权广告、色情广告等违法行为的屡屡发生。

  3.违法商品销售层出不穷

  因为无法看到实物,消费者在网络交易中通常是以“图片+文字”来对商品进行认知。于是很多网络经营者就对“三无”商品进行改头换面,通过图片和文字的美化诱使消费者进行交易,一旦成交,再用假冒伪劣的商品加以搪塞。更有甚者,不少经营者竟然在网络上经营违禁商品和走私物品。

  4.商业欺诈和不正当竞争屡见不鲜

  基于网络市场覆盖面大、受众群体广,经营主体易伪装和逃匿等特点,不少违法经营者把侵权的目光瞄向了网络,利用网络的虚拟性和信息的不易追查性等“便利”条件,逃脱政府监管,从事诸如误导消费、诋毁商家信誉、侵犯知识产权等商业欺诈和不正当竞争等违法活动。

  5.传销和非法直销“潜伏”网络

  近年来,国家通过各项专项整治和综合执法行动,不断加大对传销和非法直销活动打击力度,传销和非法直销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违法分子为逃避打击,开始逐步将活动转为更加隐蔽的状态。而网络不受时间和地域限制,高隐蔽、低成本的特点,正被其充分利用和拓展。

  工商实施网络监管的难点

  对网络商品交易行为实施有效监管,工商部门责无旁贷。近年来,工商部门也在网络交易监管方面进行了大量有效的尝试,但还是存在以下难点。

  1.监管对象复杂

  从事网络交易的经营主体具有总量大、身份模糊的特点。除了在淘宝、易趣等大型交易平台上开店的,还存在自己建网站经营,挂其他网站经营等多种情形。庞大的监管对象、各门类的经营方式、越来越多的经营品种,给工商部门实施有效监管带来难题。

  2.监管依据不足

  目前工商部门主要依靠2010年7月1日实施的《网络商品交易行为及有关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网络商品交易进行监管。对于违法发布广告、销售侵权商品、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等网络经营活动,还主要依靠《广告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进行监管,这些法律法规在制定时没有考虑网络监管因素,未在巡查、教育、制止、处罚等环节增加网络要素,已不能满足网络监管的要求。

  3.监管力量薄弱

  当前各基层工商部门,四十岁以上的工商干部是主力军。不少单位,五十岁以上的达到甚至超过30%的比例。网络是个新兴事物,网络监管更需要一定的技术支撑,年长的工商干部需要一个知识技术翻新的适应阶段,而刚进工商队伍的年轻干部也不能很快满足网络监管的要求。

  4.监管手段落后

  当下,部分基层工商部门已经通过自我摸索逐渐积累一定的网络监管经验,掌握一定的网络监管技术。但大多数基层部门还是存在着监管手段落后或是无监管手段的现象。至于网络交易中的实时监管、网络交易行为的追踪侦查、网络交易对象的甄别这样的高层次需求,更因为缺少系统的网络监管平台、高效的监管软件,基本难以实现。

  工商网络监管职能深化的措施

  对网络市场的监管,是新时期工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建立和完善长效的网络市场监管机制,创新监控手段,解决执法难题,将是我们面临的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去探索网络市场监管的有效途径。

  1.健全监管机制

  网络市场作为新兴的虚拟市场,自然也在高效监管范畴之内。工商部门要实现对网络交易的有效监管,首先,必须在转变观念上下功夫。摒弃那种以实体市场为重的观念,把网络市场监管提升到与实体市场监管并重的地位。其次,形成全国一体化监管机制。通过建立全国一体、统分结合、功能齐全、上下联动的网络监管信息平台,信息共享,为开展网络监管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此外,构建长效机制。要通过监管工作的开展,逐步健全网络监管制度、细化网络监管标准、优化网络监管流程、规范网络监管程序,最终达到长治久安的目的。

  2.完善监管依据

  我国现在已经逐渐开放包括互联网市场在内的国内服务业市场,市场主体将会更加多元化、市场经营行为将会更加复杂化,市场监管难度将会更大,这些都要求加快网络立法步伐,不断完善监管依据。

  (1)完善实体监管法律体系。笔者建议:应以原有的法律框架为基础,充分考虑网络市场的发展趋势,对已有规定的,在现有基础上进行增加、修改和完善;如几部行政法规同时都需要增补网络管理因素的,可以一并提请审议,在提高效率的同时,也增加法律法规之间的关联性。对于没有规定的,应在法律法规中予以明确,制定或修改法律法规有困难的,可通过规章的方式先行明确。

  (2)完善网络监管相关程序规定。当前,实施网络监管就面临主体资格难认定、管辖权难确定、违法证据难固定的“三难”问题。笔者认为,工商部门要以解决“三难”问题为目标,不断完善程序规定。

  首先,要明确网络市场主体的定义,明确各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完善准入、监管、维权、退出、责任追究等制度,切实解决网络市场主体的法律定性问题。

  其次,要清晰界定管辖权。《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尽管明确了管辖权,但在实际操作中还是会遇到不少障碍。笔者认为应当以违法行为人所在地为首选,为违法行为提供服务器的所在地及实施违法行为的计算机终端所在地为辅的案件管辖归属原则。

  最后,要扩大司法鉴定的受理范围,增加行政强制措施的范围,保证在网络环境下电子证据的稳定性、真实性和有效性。

  3.充实监管人员

  实施有效监管,依据是保障,手段是工具,但“人”才是根本。工商部门要在加强网络市场监管中有所作为,就必须更加严格地锻炼队伍,培养出一支在网络监管中“政治过硬、业务过硬、作风过硬”的队伍。

  (1)加强内部挖掘。在工商部门建立网络监管业务知识学习的长效机制。通过自我学习和外聘专家教学相结合的方式不断增强工商干部网络监管的能力。

  (2)增加外部引进。在公务员招考中,要增加网络技术、计算机技术、软件工程等专业技术人员的招录。在人员配备一时难以解决的情况下,可参照一些地区招聘“公职律师”的做法,招聘网络技术高层次人才。

  总之,随着国家信息化社会建设步伐的加快,网络市场必将会以其独特的优势迎来更大的发展空间。对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而言,应当加强思索、探讨、实践,强化网络监管的手段,更好地为网络市场发展服务,更好地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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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杰律师,法律硕士,执业于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为14403201810022100。邓杰律师现(或曾)兼任深圳市人民政府听证员、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法律类),深圳市某区政府系统公职律师、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员、网页设计师、计算机程序员、服务器维护工程师和网站站长多年,在软件程序、网络游戏、电子商务、区块链数字货币、数据合规、网络不正当竞争、人工智能等IT互联网和强制执行领域积累了丰富的专业技术和法律实务经验,可娴熟控制相关法律风险和解决相关争议纠纷,能有效维护委托人各类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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