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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EMS国际(地区)特快专递邮件服务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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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10-17 11:45:34   查看:

国际(地区)特快专递邮件服务条款 

  最近更新日期:2020年4月13日

  1.当您(寄件人)选择委托我公司(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寄递您的邮件时,即代表您自身、收件人或与您交寄的邮件具有利益关系的任何一方同意本服务条款。 

  2.寄件人应如实申报所交寄的邮件内容,准确、详细填写本单各项内容,不可只将邮政信箱作为收件人地址。本单内容应用法文、英文或目的国(地区)通晓文字填写,不可使用简称、缩写或暗语。因寄件人填写错误或申报信息不实导致投递延误或产生其他法律后果,由寄件人自行承担。 

  3.寄件人对交寄的邮件应采用适于国际运输的足以保护邮件的包装方式进行包装。 

  4.不予寄递邮件寄件人保证其交运的邮件都是可运输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寄递: 

  (1)交寄物属于国际航空货运协会(IATA)、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所禁止寄递物; 

  (2)中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快递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禁止寄递物品或禁止流通、寄递的文件。 

  (3)违反中国、目的国(地区)或可能过境国家(地区)适用的出口管制、国际运输、商业、金融及服务贸易等规定的物品; 

  (4)包装不妥,可能危害人身安全、污染或损毁其它邮件、设备的物品; 

  (5)违反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且未出具相关证明的物品、智力成果等; 

  (6)属于中国寄递管制的物品未出具相关的运输许可的。 

  (7)其它不适合寄递条件的物品。 

  5.验视与配合查验 

  我公司有权依据中国法律法规对邮件进行开封验视,有义务配合国家机关、过境国(地区)、目的国(地区)海关对邮件进行查验。 

  6.清关

  为保证物品类邮件顺利通关,请在详情单CN22报关位置注明物品名称、数量、价值等,同时,任何物品类邮件都应随附形式发票一式两份。物品名称应详细具体且应用英文或目的国(地区)通晓文字填写并加注中文;数量用阿拉伯数字填写,价值用美元标注,否则将可能导致通关延误。因虚假申报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寄件人自行承担。 

  7.退件 

  我公司按照寄件人提供的收件人地址派送邮件,因邮件退回可能发生的费用由寄件人承担。邮件可能退还寄件人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收件人地址错误或无法找到收件人; 

  (2)收件人拒绝接收邮件或拒绝支付费用; 

  (3)邮件中夹寄禁寄物品; 

  (4)被目的国(地区)海关拒绝。 

  8.服务费用

  资费按照邮件实际重量计算标准和体积重量计算标准两者中较高的计算,收费重量以我公司对交寄邮件重新称重和测量结果为准。 寄件人应向我公司支付或返还服务中由我公司代表寄件人、收件人及任何第三方所垫付的所有服务费、附加费等费用。 

  9.保价及赔偿

  (1)寄件人按交寄物的外币申报价值折算为人民币声明价值予以保价(以当天汇率折算为人民币,最高不超过2万元),保价费率按声明价值的千分之八收取,最低收取1元人民币。未交纳保价费的邮件,不属于保价邮件。贵重物品请选择保价服务,我公司无审核交寄物价值的能力和义务。 

  (2)保价邮件丢失、损毁的,按保价金额赔偿;部分损毁或短少的,按保价金额比例赔偿,最高不超过保价金额,同时退还已收取的资费(不含其它费用,下同)。 

  (3)未保价邮件丢失、损毁的,按实际损失赔偿,最高不超过已收取的资费,同时退还已收取的资费。 

  (4)对证实因我公司原因导致延误的邮件,每件赔偿标准为已收取资费的50%。[寄往卡哈拉邮政的邮件,每件赔偿标准为已收取的资费,寄件人需在交寄时正确填写收件人邮编(中国香港除外)且自邮件交寄之日起30日内提出索赔;无有效邮编(中国香港除外)或超过30日索赔的,每件赔偿标准为已收取资费的50%。] 

  (5)我公司对下列原因造成的邮件丢失、短少、毁损或延误不承担赔偿责任: 

  ①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地震、龙卷风、风暴、洪水、大雾、战争、空难或禁运等,暴乱或民间骚乱;罢工等。 

  ②邮件自身固有缺陷或特性; 

  ③寄件人自交寄邮件之日起四个月内未提出索赔要求的; 

  ④邮件违反禁、限寄强制性规定,被国家行政机关没收或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等处理的; 

  ⑤外包装完好,收件人正常签收后发生的任何索赔; 

  ⑥邮件丢失、短少或毁损造成的间接经济损失及邮件延误造成的其他损失。 

  ⑦超过邮件申报价值以上部分的损失。 

  10.本服务条款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等的规定执行。因本服务条款产生的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向本协议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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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杰律师,法律硕士,执业于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为14403201810022100。邓杰律师现(或曾)兼任深圳市人民政府听证员、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法律类),深圳市某区政府系统公职律师、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员、网页设计师、计算机程序员、服务器维护工程师和网站站长多年,在软件程序、网络游戏、电子商务、区块链数字货币、数据合规、网络不正当竞争、人工智能等IT互联网和强制执行领域积累了丰富的专业技术和法律实务经验,可娴熟控制相关法律风险和解决相关争议纠纷,能有效维护委托人各类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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