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协议
国内邮件服务协议
最新更新时间:2023年11月06日
1.本服务协议经寄件人勾选后,即成为寄件人与承运人之间订立的协议。本协议仅在寄递国内特快专递邮件、即日专递邮件、标准快递邮件和国内快递包裹邮件(以下统称“邮件”)时使用。请您认真阅读本协议,一经勾选则表明您已充分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协议的全部内容。
2.寄件人交寄邮件,应如实提供以下事项:寄件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身份信息等;收件人姓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寄递物品的名称、性质、数量等。寄件人应当如实申报所交寄的邮件内容,应准确、详细填写(打印)各项相关内容,不得对所填写(打印)的内容进行涂改。因虚假申报(或涂改)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寄件人自行承担。承运人对寄件人身份进行查验并登记身份信息,寄件人拒绝提供身份信息或者提供身份信息不实的,承运人有权不予收寄。
3.寄件人对交寄的邮件应采用适于运输的足以保护邮件的包装方式进行包装。因寄递物品本身或其包装破损,致使其他邮件、运输工具、机械设备被污染、腐蚀、损坏等财产损失或造成人身伤亡的,寄件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4.承运人有权依法验视交寄邮件内件,寄件人拒绝验视的,承运人有权不予收寄。寄件人不得寄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快递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禁止寄递物品。寄件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等对食品、药品等特定物品运输的特殊规定。因交寄邮件为(或含有)禁止或限制寄递物品被查扣或变更配送路线,导致其他邮件时效延误或价值丧失,或给承运人、第三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寄件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5.国内特快专递邮件、即日专递邮件寄件人单件交寄物品价值不得超过50万元人民币,标准快递邮件单件交寄物品价值不得超过5万元人民币,国内快递包裹邮件单件交寄价值不得超过3万元。请寄件人对交寄物品保价以保全物品价值。贵重物品或超过2000元人民币的交寄物品应事先声明并请选择保价服务。承运人无审核交寄物品价值的能力和义务,承运人按交寄文件、物品的声明价值保价并收取保价费用,保价费用按照声明价值的一定比例收取,具体收取比例以中国邮政速递物流官方渠道公示为准。寄件人应如实申报寄递物品实际价值,诚信保价,理赔时提供相关价值证明,超额保价部分无法获得赔偿,承运人退还超额保价费用。部分价值难以衡量物品、高运输风险物品不提供保价服务,详细规则请见保价界面。
6.因承运人原因发生邮件丢失、内件短少、损毁或邮件传递时限超出承运人承诺时限标准的,承运人将承担赔偿责任,但下列情况除外:
(1)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或延误的(保价邮件除外)。
(2)寄递的物品违反禁寄和限寄规定,被国家行政机关没收或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的。
(3)外包装完好,而内件短少或损毁,签收人签收时未提出异议的。
(4)因寄件人或收件人过失以及所寄物品本身原因造成邮件损失或延误的。
(5)因寄件人填写收、寄件人名址、联系电话不全、错误,导致邮件延误的。
(6)自寄件之日起满一年未查询物流信息又未提出赔偿要求的。
(7)任何由于邮件的丢失、短少、损毁和延误等原因造成其他直接损失或间接损失。
(8)超过寄递限额以上部分的损失。
7.因承运人原因造成邮件丢失、短少、损毁或延误的,按下列标准赔偿:
(1)保价邮件发生丢失、完全损毁的,按保价金额赔偿;部分损毁或短少的,投保“基础保”的邮件,参照保价金额和交寄物品实际价值的投保比例,结合交寄物品实际损失价值(损坏为维修费,下同)进行赔偿,最高不超过保价金额;投保“文件保”的邮件,按50%保价金额固定比例进行赔偿;投保“全额保”的邮件,按照实际损失价值进行赔偿,最高不超过保价金额。同时退还已收取的基本资费(不含包装、单式、保价费等附加费用,下同)。
(2)未保价邮件或承运人不提供保价服务但交寄物品发生丢失、损毁或短少的,按实际损失价值赔偿,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所付邮费的六倍,同时退还已收取的基本资费。如寄件人认为该赔偿标准不足以弥补损失,请提前根据寄递物品的实际价值选择等值保价服务。
(3)邮件发生延误的,以承运人对外公布的全程时限为标准,退还已收取的基本资费。
(4)一票多件邮件的赔偿按与协议客户签订的协议执行。
8.寄递物品实际价值是指其本身的价值,不包括其可能获得的收益、利润、未来预期价值、特殊商业价值等任何间接价值。已按实际价值或声明价值获得赔偿的邮件,其所有权及其相应的其他权利在理赔后即全部(全损情况下)或按比例(部分损坏且可以分割情况下)转移至承运人所有。
9.寄件人或其指定付款人不得以理赔尚未结束或其他任何理由拒付寄递费用。寄件人可选择不同的付款方式,收件人或其指定付款人不履行付款义务的,寄件人应当支付本邮件寄递费用。寄件人、收件人或指定付款人不支付寄递费用的,承运人对邮件依法享有留置权。
10.无法投递的邮件,若无法联系到寄件人,或寄件人不作出明确指示的,承运人有权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对邮件进行处理。
11.因国家安全或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承运人有义务配合相关国家机关对邮件进行检查及处理,因此导致的变更配送路线或邮件时效延误,承运人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12.确认计费重量:以邮件经包装后的实际重量(毛重)与其体积重量相比较,取其大者。
13.用户可自邮件交寄之日起一年内查询物流信息。
14.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等执行。
15.因本协议产生的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本协议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6.为反映有关法律的变化以及承运人服务内容的变动,承运人可能会适时更新本服务协议,并将修订后的版本发布本页面,请勾选本服务协议并仔细阅读,本服务协议及其更新版本自发布之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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