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带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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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及答记者问(自2021年5月25日起施行)
近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安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等七部门联合发布《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就《办法》相关问题答记者问。 -
直播带货有法律风险,侵权被判惩罚性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服饰店及服饰公司共同生产、销售印有涉案美术作品形象的服装、手提包,侵害了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就涉案美术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科技公司作为短视频平台的运营者,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不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服饰店及服饰公司赔偿文化创意有限公司500万元及合理开支2万元。 -
网络直播带货销量未达标,相关违约责任应如何认定?
本案即是一起因网络直播服务机构未实现与商家约定的销售业绩引发的服务合同纠纷,既涉及网络直播过程中异常状况及产生缘由等事实查明及相应的举证责任分配,也涉及双方争议销量未达标背后致因主体的确定与合同附随义务的厘清等法律适用问题,具有一定的新颖性和典型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