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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带有个人信息民事起诉状是否属于散布业主个人隐私的违法行为?
裕安派出所认定某A的行为构成“散布他人隐私”的违法行为,事实依据不充分,涉案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撤销。同时,上述市第二人民法院的三份生效判决已经驳回某B等三人关于某A侵犯其隐私权的诉讼请求,意即某A将包含该三人隐私信息的民事诉状发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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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行为经人民法院审理已认定为不构成侵犯该三人隐私权的民事侵权行为,作为比民事侵权行为更具危害性、法律构成要件更为严格的“散布他人隐私”的治安违法行为理当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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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骂人惹纠纷,法官释法明理以调解结案
案件受理后,夏涛法官认真梳理分析案情,多次主动积极为原被告双方做调解工作,通过法官释法明理,最终,唐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当庭向叶某赔礼道歉,双方当庭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唐某在业主群内连续道歉三天,并在其微信朋友圈澄清事实一次,不得屏蔽任何人,澄清跟道歉内容需经法院核准,并不得删除。原告叶某也愿意放弃要求唐某赔偿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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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邓杰律师
炜衡律所
邓杰律师,法律硕士,执业于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为14403201810022100。邓杰律师现(或曾)兼任深圳市人民政府听证员、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法律类),深圳市某区政府系统公职律师、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员、网页设计师、计算机程序员、服务器维护工程师和网站站长多年,在软件程序、网络游戏、电子商务、区块链数字货币、数据合规、网络不正当竞争、人工智能等IT互联网和强制执行领域积累了丰富的专业技术和法律实务经验,可娴熟控制相关法律风险和解决相关争议纠纷,能有效维护委托人各类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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