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网络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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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低价名牌鞋商家跑路,差价损失法院为何不支持
消费者李某花1 68万元网购10双单价1680元的品牌鞋,付款后商家闭店失联。法院认定商家构成根本违约,但驳回了李某按正品价9300元计算差价损失的主张,理由是可预见性规则限制,以及李某作为电商从业者明知价格异常仍批量下单具有投机性质,判决仅返还货款和利息。 -
以微信订立的买卖协议,并非信息网络买卖合同
微信只是双方传达合同信息、确定合同内容的一种载体和方式,相关交易并未在特定的电子商务平台上进行。据此,双方达成的内容属于传统普通合同范畴,并不属于信息网络买卖合同,本案不应适用《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确定管辖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