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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存储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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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鉴于无法提供侵权视频上传者信息,网络平台主张由网络用户上传被驳

    鉴于无法提供侵权视频上传者信息,网络平台主张由网络用户上传被驳
    对于被告已提交了上传者手机号码、注册IP地址、注册时间、上传IP地址等相关信息的10个被控侵权素材,可以认定此部分素材由网络用户上传,被告未实施直接提供行为。但对于被告未提供上传者手机号码等相关信息的4个被控侵权素材,以及原告主张的基于被控侵权素材形成的配音视频,由于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前述视频是否均由真实网络用户上传,故被告仍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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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杰律师,法律硕士,执业于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为14403201810022100。邓杰律师现(或曾)兼任深圳市人民政府听证员、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法律类),深圳市某区政府系统公职律师、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员、网页设计师、计算机程序员、服务器维护工程师和网站站长多年,在软件程序、网络游戏、电子商务、区块链数字货币、数据合规、网络不正当竞争、人工智能等IT互联网和强制执行领域积累了丰富的专业技术和法律实务经验,可娴熟控制相关法律风险和解决相关争议纠纷,能有效维护委托人各类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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