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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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网络技术提供虚假刷量服务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认定
经营者利用网络技术手段,提供虚假刷量服务,干扰其他经营者正常经营模式和活动,损害其他经营者及用户和消费者合法权益,获取不当利益,扰乱正常竞争秩序,破坏良性竞争关系,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网络技术本身虽然是中立的,但借其进行不正当竞争可罚
技术创新与技术进步应当成为公平竞争的工具,而不能用作干涉、破坏他人正当的商业模式,不正当攫取自身竞争优势的手段。技术本身虽然是中立的,但将技术作为不正当竞争的手段或工具时,该行为即具有可罚性。 -
网络犯罪案件技术法律术语解释汇编(2019年7月9日)
2019年7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厅整理汇编了《网络犯罪案件技术法律术语解释汇编(一)》,以期进一步提升检察人员办理网络犯罪案件的能力和水平,帮助大家准确理解和掌握计算机网络技术术语及其法律适用中的具体内涵,确保办案质量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