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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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他人视频内容时屏蔽片前广告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之认定
视频网站经营者依托“广告+免费视频”商业模式的合法经营行为受法律保护,其他互联网市场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得以技术中立及保护消费者利益为名,干扰该经营活动的正常运行。如果被诉经营者对技术的使用具有不正当性,且利用他人已取得的市场成果来谋求自身竞争优势,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
通过技术手段屏蔽视频App广告正常展示,损害其本可获得合法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经审理,法院认为心往公司提供的涉案App显然是通过技术手段破坏了优酷视频App的正常运行,此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将使得优酷公司的预期商业目的落空,损害优酷公司本应获得的合法利益,破坏了正常的商业秩序,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的情形。 -
第三方软件绕开视频广告,法院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上诉人某A公司依托“广告+免费视频”或者收取会员用户费用的经营模式,通过广告费和会员费谋求商业利益的经营行为应受法律保护。绕开广告直接播放某A公司视频的行为是上诉人某B公司采取技术手段的结果,该等行为侵害了某A公司合法的经营活动,不具有正当性。 -
屏蔽他人视频广告构成不正当竞争
某A公司对于自身业务的开发不应当影响其他互联网经营者在合法商业模式下的正常经营活动,但涉案广告屏蔽软件使得某B公司、某C公司正常播放的视频贴片广告被过滤,无疑破坏了某B公司、某C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在缺乏合理理由的情况下难谓正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