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律师实务专题

分享提供互联网律师办理各类网络法律实务经验技巧。

首页 > 标签 > 人格权保护 >

人格权保护


——标签下共聚合 2 条相关信息——
  • 网络名誉权侵权及责任承担方式认定

    网络名誉权侵权及责任承担方式认定
    近年来,越来越多人使用微博、微信、抖音等社交平台分享工作、生活想法,在社交平台上信息传播的范围广、速度快,让我们的生活变得丰富多彩,同时,网络名誉侵权的案件纠纷层出不穷。因网络名誉权客体具有网络社交特征,网络名誉权侵权的成立除了要符合名誉权侵权的构成要件,还要考量侵权人与被侵权人的网络人格与现实人格对应问题。
  • 网络名誉权遭遇他人侵犯,可否要求承担律师费等赔偿维权费用?

    网络名誉权遭遇他人侵犯,可否要求承担律师费等赔偿维权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损失。合理开支包括被侵权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法律咨询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深圳互联网律师

邓杰律师

深圳互联网律所

炜衡律所

邓杰律师,法律硕士,执业于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为14403201810022100。邓杰律师现(或曾)兼任深圳市人民政府听证员、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法律类),深圳市某区政府系统公职律师、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员、网页设计师、计算机程序员、服务器维护工程师和网站站长多年,在软件程序、网络游戏、电子商务、区块链数字货币、数据合规、网络不正当竞争、人工智能等IT互联网和强制执行领域积累了丰富的专业技术和法律实务经验,可娴熟控制相关法律风险和解决相关争议纠纷,能有效维护委托人各类合法权益。  

专业

深耕厚积聚焦专注

尽责

全力办理委托事项

务实

扎实维护合法权益

elawcn.com 版权所有
Copyright©2029 elawcn.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建站由法脉网提供,点击购买同款网站
粤ICP备2022107168号-2
本站地图

扫一扫,存名片

深圳互联网律师名片

律师名片

QQ扫一扫

深圳互联网律师qq

QQ咨询

微信扫一扫

深圳互联网律师微信

微信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