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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


——标签下共聚合 7 条相关信息——
  • 未经实际测评发布不实测评文章,应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人民法院充分考量侵权行为、损害后果以及权利救济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等因素,依法及时适用行为保全制度,有助于及时有效保护企业名誉,避免损害结果进一步扩大,让正义及时抵达。
  • 企业征信机构错误关联信息影响企业名誉,应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人民法院认定经营征信平台的企业征信机构应对数据利用的错误结果承担相应责任,有利于督促该类机构审慎处理相关信息,及时做好信息更新与服务跟进,确保数据来源合法、内容准确,在拓展自身业态的同时不损害其它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 律师诉拼多多砍价一审宣判,法院认定其构成知情权侵害

    律师诉拼多多砍价一审宣判,法院认定其构成知情权侵害
    今天(2022年7月5日)上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长宁法院)就刘某某诉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依法公开宣判。法院认定被告构成知情权侵害,一审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赔偿损失400元;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 悄悄举报他人被泄密,侵犯隐私和个人信息

    悄悄举报他人被泄密,侵犯隐私和个人信息
    本案通过依法认定直播平台泄露举报信息侵害举报人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判令平台承担侵权责任,以此提示、督促互联网平台规范经营模式,建立合法、正当、必要、诚信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业规则。
  • 网站内容出现了侵权,平台是否要承担责任?

    网站内容出现了侵权,平台是否要承担责任?
    搜狐公司辩称其仅为信息存储空间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内容由网络用户上传,但在本系列案中,搜狐公司虽然提交了《搜狐号服务协议》,但其提交的用户信息仅包含账号ID、账号名称与创建时间,并没有用户的真实信息,不能证明被诉侵权文章系由网络用户上传,因此不能证明搜狐公司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故法院对其抗辩不予采信。
  • 宝马销售公司发微博配图被诉侵权,微博平台无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宝马销售公司发微博配图被诉侵权,微博平台无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北京微梦公司难以注意到涉案微博上载有涉案作品以及该行为构成侵权,涉案作品现已删除,故北京微梦公司并无主观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本院对原告对北京微梦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 无法证明涉案视频系第三方帐户所为,被认定自行上传发布需承担侵权责任

    无法证明涉案视频系第三方帐户所为,被认定自行上传发布需承担侵权责任
    某B公司未能提交涉案视频系由用户上传的相关证据,且虽称涉案视频用户系以第三方帐户登录,但亦未提交证据说明系何第三方帐户的情况下,难以合理解释若确系用户在其经营的补刀APP中发布视频却无法提供有效用户信息之情形,据此,本院认为涉案视频应为某B公司自行上传并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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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杰律师,法律硕士,执业于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为14403201810022100。邓杰律师现(或曾)兼任深圳市人民政府听证员、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法律类),深圳市某区政府系统公职律师、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员、网页设计师、计算机程序员、服务器维护工程师和网站站长多年,在软件程序、网络游戏、电子商务、区块链数字货币、数据合规、网络不正当竞争、人工智能等IT互联网和强制执行领域积累了丰富的专业技术和法律实务经验,可娴熟控制相关法律风险和解决相关争议纠纷,能有效维护委托人各类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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