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天记录

聊天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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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院采纳微信聊天记录打印件是否属于程序违法?

    本院认为,微信聊天记录的打印件亦属于证据,经核查原审庭审笔录,程睿公司并未对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仅对其完整性提出异议,而且中科丽景公司所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系该公司员工陈嫱与程睿公司员工郭毅、“程睿公司刘工”之间的聊天记录,该证据为双方当事人所持有,程睿公司能够核实证据的真实性。因此,原审法院采纳微信聊天记录打印件,不存在程序违法的问题。
  • 在未提交反证推翻聊天记录真实性和完整性的情况下,将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和涉案合同履行证据并无不当

    双方一审当庭确认上述三个微信群中涉及的人员中包含了宜联公司及赫徕森公司的员工,且赫徕森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亦均在上述微信聊天群中,其有能力核对宜联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在赫徕森公司未提交反证推翻上述聊天记录真实性和完整性的情况下,二审法院采信上述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认定案件事实和涉案合同履行的证据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