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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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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中立
网络技术本身虽然是中立的,但借其进行不正当竞争可罚
技术创新与技术进步应当成为公平竞争的工具,而不能用作干涉、破坏他人正当的商业模式,不正当攫取自身竞争优势的手段。技术本身虽然是中立的,但将技术作为不正当竞争的手段或工具时,该行为即具有可罚性。
技术并不中立,而有特定目的
技术绝不像表面上看起来那样中立,因为它是有方向性的,它通过增加选择或者改变过程而指向某种特定的方向。
Uber撞车事件再现平台法律责任问题
在网络约车出现之前,出租车公司作为承运人,对出租车及其司机引出的法律问题承担连带责任,而网络约车平台出现后,这一责任的边界开始变得模糊。
法律咨询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邓杰律师
炜衡律所
邓杰律师,法律硕士,执业于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为14403201810022100。邓杰律师现(或曾)兼任深圳市人民政府听证员、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法律类),深圳市某区政府系统公职律师、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员、网页设计师、计算机程序员、服务器维护工程师和网站站长多年,在软件程序、网络游戏、电子商务、区块链数字货币、数据合规、网络不正当竞争、人工智能等IT互联网和强制执行领域积累了丰富的专业技术和法律实务经验,可娴熟控制相关法律风险和解决相关争议纠纷,能有效维护委托人各类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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