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站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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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提供了著作权登记证书而被告无相反证据,故据此认定涉案建站软件的著作权人并无不当
米拓公司提供了涉案建站软件的著作权登记证书,而工程建设协会并未提供相反证据,原审法院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七条关于软件登记机构发放的登记证明文件是登记事项的初步证明的规定,认定米拓公司系涉案建站软件的著作权人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