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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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网站主张合法来源抗辩,与立法目的相悖被法院驳回
著作权法有关合法来源抗辩限定为复制品发行者,系与作品有体复制件的特点有关,将合法来源抗辩的主体扩张至作品著作权的受让人与立法目的相悖,故上诉人主张合法来源抗辩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
疏于对知名作品合法来源事先进行审查,承担间接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责任
某B公司仅按照法律法规的强制标准进行最低限度的审查,疏于对涉案知名作品的合法来源事先审查,未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致使手机用户可以通过网络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因此某B公司应当承担间接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责任并据此赔偿著作权人的合理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