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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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运互联网医疗平台数据构成不正当竞争
本案聚焦互联网医疗平台数据,通过认定竞争关系,遵循平台数据价值的判断依据,合理界定平台数据权益,结合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对被诉行为的正当性进行价值考量和利益平衡,对互联网医疗领域数据不正当抓取、搬运行为进行了有效规制,在有力保障了平台经营者的数据权益和数据价值的同时,激励互联网医疗这一新兴领域中经营者通过合法经营积累平台数据,为患者提供更为精准、全面的服务,进一步提升消费者福祉。 -
网络平台“陪伴式”直播奥运赛事构成不正当竞争
经营者未经授权通过直播浏览器嵌套他人网页以主播“陪伴式”直播的方式,将他人享有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视频节目进行直播,获取不当商业利益,损害其他经营者利益的,应当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
“万词霸屏”构成不正当竞争,赔偿百度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本案系涉及干扰搜索引擎算法业务的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判决对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标准进行了积极探讨,认定恶意干扰、操纵搜索引擎搜索结果排名的“霸屏”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严厉打击了利用技术中立名义实施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为保障公众获取准确真实搜索信息,维护健康有序的搜索生态和公平竞争的互联网秩序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 -
网站页面构成汇编作品被人抄袭,被判侵犯著作权构成不正当竞争
北京互联网法院近期审理了一起相关案件,认定原告网站页面构成汇编作品,被告网站侵犯了原告网站具有独创性的部分,且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判令被告在其官方网页置顶位置就其侵权行为及商业混淆行为予以公开说明,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20639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