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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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遭遇电信网络诈骗,向银行卡主索赔行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的精神,我国立法显然选择了此类情况依刑事追赃程序来救济受害人。 -
利用网络技术提供虚假刷量服务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认定
经营者利用网络技术手段,提供虚假刷量服务,干扰其他经营者正常经营模式和活动,损害其他经营者及用户和消费者合法权益,获取不当利益,扰乱正常竞争秩序,破坏良性竞争关系,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是否已尽到相关审查责任,系电商平台能否免责关键
本案中,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二被告对上述侵权行为存在主观上的共同的意思联络、客观上实施了共同的侵权行为,或平台在接到侵权有效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情形,亦无证据证明平台明知或应知被诉侵权行为存在。故原告作为知识产权权利人,主张平台提供质保服务但未尽审核义务,应对侵权行为共同承担责任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
知晓网络商户实施侵权行为而仍不予制止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如果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知道网络商户利用其所提供的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而仍然为侵权行为人提供网络服务或者没有采取必要的措施,则应当与网络商户承担共同侵权责任。是否知道侵权行为的存在,可以结合权利人是否发出侵权警告、侵权现象的明显程度等因素综合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