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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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授权爬取员工个人数据离职时带走 二审维持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定性
被告人实施了窃取了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且情节严重,因其行为发生于2014年4月至6月,即2009年2月28日《刑法修正案(七)》实施期间,且2015年8月29日《刑法修正案(九)》修改后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规定更重(増加了量刑档次),故根据从轻兼从旧原则被告人行为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