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违法

程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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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院采纳微信聊天记录打印件是否属于程序违法

    本院认为,微信聊天记录的打印件亦属于证据,经核查原审庭审笔录,程睿公司并未对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仅对其完整性提出异议,而且中科丽景公司所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系该公司员工陈嫱与程睿公司员工郭毅、“程睿公司刘工”之间的聊天记录,该证据为双方当事人所持有,程睿公司能够核实证据的真实性。因此,原审法院采纳微信聊天记录打印件,不存在程序违法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