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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未经许可向内置支付软件提供用户信息违法
10月29日上午,杭州互联网法院对某大型电商平台违法处理公民个人信息案作出判决,认定两被告的信息处理行为侵害原告个人信息权益,责令立即删除原告个人信息,以书面道歉信方式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合理维权损失2000元。 -
即便收集公开信息但未获二次授权同意,经审理后亦定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若该个人信息是个人信息主体自行向社会公众公开的,那么此时未经授权同意而收集或提供该个人信息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
收集提供公开个人信息未获二次授权同意,仍然有可能被定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如若该个人信息是个人信息主体自行向社会公众公开的,那么此时未经授权同意而收集或提供该个人信息的行为是否会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
因微视未经许可获取微信或QQ好友信息,用户以隐私权受到侵犯为由起诉被驳回
南山法院认为,王先生所主张的微信好友关系既未包含其不愿为他人所知晓的私密关系,他人也无法通过其微信好友关系对其人格作出判断从而导致其遭受负面或不当评价,故认定王先生所主张的微信好友关系也不属于原告的隐私。据此驳回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
销售机票泄露个人信息,构成侵犯隐私权需道歉
根据民事证据高度盖然性标准,某B公司、某C公司存在泄露庞某A隐私信息的高度可能。综上庞某A请求某C公司和某B公司向其赔礼道歉,应予支持。 -
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宣判抖音和微信读书两款App侵害用户个人信息
7月30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一审宣判,认定抖音、微信读书两款App均有侵害用户个人信息的情形。两案也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后,体现民法典保护互联网时代公民个人信息权益的典型案件。两起案件当事人均未当庭明确表示是否上诉。 -
利用连锁酒店数据供他人查询,一审被判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单位北京华数互动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沈某A、杜某B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在提供其互联网服务过程中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利用获取和非法收受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
获取、交换上百万条个人信息,一审被判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两被告各自在互联网上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将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多次进行交换,其中刘某B向刘某A发送3次共计1181336条邮箱账号密码信息,刘某A对刘某B向其发送的共计1181336条邮箱账号密码信息予以接收。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