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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律师行业自媒体行为自律公约(2025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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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11-17 11:32:05   查看:
编者按:为助力营造清朗有序的网络环境,规范贵州省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在自媒体平台的信息发布行为,贵州省律师协会特制定《贵州省律师行业自媒体行为自律公约》,并于2025年11月7日正式发布。

贵州省律师行业自媒体行为自律公约发布

  为助力营造清朗有序的网络环境,规范贵州省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在自媒体平台的信息发布行为,贵州省律师协会特制定《贵州省律师行业自媒体行为自律公约》,并于2025年11月7日正式发布(以下简称《公约》)。

  《公约》重在倡导、鼓励律师通过自媒体平台,讲好律师故事,传播法治正能量,全方位、立体化、多角度展现贵州省律师行业讲政治、勇担当、善作为、精专业的良好形象,并充分发挥自身职业优势、专业优势和实践优势,为社会公众释法说理、答疑解惑,助力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氛围。

  《公约》也指出律师在自媒体平台应规范发表言论,做到客观、谨慎、理性、科学,以维护行业良好形象、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防范法律风险。

  《公约》聚焦于当前律师行业在利用自媒体平台宣传过程中凸显出的部分问题,并做出了明确的回应。例如,《公约》明确规定不得发布与律师职业形象不符的文字、图案、图片、音视频等内容。

  《公约》也指出,对于尚在司法程序中的案件,不得借自媒体发表可能干预司法公正的观点,确保司法权威与公正不受影响,并强调在自媒体平台引用的事实需进行必要核实,在运用虚构案例解析法律原理时,应明确告知案例的虚构性质,防止产生误导。

  此外,《公约》还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在自媒体上发表言论、作品、信息等行为提出了全面规范,要求律师自媒体的创作和运营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自媒体平台规范规则,不得含有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律师事务所需建立内部管理机制,监督本所及律师发布的内容符合《公约》要求。

  对于违法违规运营自媒体的律师与律师事务所,《公约》明确指出,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违反本公约的,各级律师协会可按规定视情节采取约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等措施,并接受社会对律师行业自媒体行为进行监督。

  《公约》全文如下

贵州省律师行业自媒体行为自律公约

  为规范本省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在自媒体平台的信息发布行为,维护律师行业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结合本省律师行业实际,制定本公约。

  一、总体要求

  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应当坚持正确政治方向,积极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履行社会责任,树立贵州律师行业良好形象。

  二、基本原则

  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在自媒体平台发布信息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

  (二)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行业形象;

  (三)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客观、严谨;

  (四)尊重公序良俗,传播正能量;

  (五)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三、具体要求

  (一)内容规范

  1.以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名义发布的内容,应当确保真实、准确、客观,避免误导公众;

  2.引用事实或者案例应当核实来源,对存疑或者无法核实的信息应当明示或者避免引用、传播;

  3.对在司法程序中尚未结案的案件发表观点时,不得干扰司法程序或者影响案件公正审理;

  4.使用虚构案例进行法律解析时,应当明示案例为虚构。

  (二)业务推广规范

  1.推广内容应当真实、适度,不得虚假宣传或者夸大专业能力;

  2.不得发布与律师职业形象不符的文字、图案、图片、音视频等内容;

  3.不得自我宣称或者暗示其为公认的某一专业领域的专家或者专家单位;

  4.不得以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名义为商业机构进行营销推广;

  5.不得发布可能损害律师职业形象或者行业声誉的内容;

  6.不得采用艺术夸张手段制作、发布业务推广信息;

  7.不得发布与登记注册信息不一致的业务推广信息;

  8.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与司法机关、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特殊关系;

  9.不得贬低其他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或者与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行比较宣传;

  10.不得承诺办案结果;

  11.不得宣示胜诉率、赔偿额、标的额等可能使公众对律师、律师事务所产生不合理期望的内容;

  12.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提供回扣、律师费收入分成或者其他利益;

  13.未经客户许可,不得发布客户信息;

  14.不得在非履行律师协会任职职责的活动中使用律师协会任职的职务;

  15.不得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外国国家名称等字样,或者未经同意使用国际组织、国家机关、政府组织、行业协会名称;

  16.律师、律师事务所业务推广信息中载有荣誉称号的,应当载明该荣誉的授予时间和授予机构;

  17.公司律师、公职律师不得发布律师服务广告;兼职律师发布律师服务广告,应当载明兼职律师身份;

  18.不得发布法律、法规、规章、行业规范规定的其他禁止性内容。

  (三)权益保护

  1.不得发布侵犯他人人格权、隐私权、名誉权等合法权益的内容;

  2.尊重他人知识产权,转载或者引用他人作品应当注明来源并取得授权;

  3.不得利用自媒体平台进行不正当竞争或者损害同行声誉。

  四、内部管理

  (一)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需要建立内部管理机制,对本所律师及工作人员在自媒体平台发布的信息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公约的要求。

  (二)律师事务所和本所律师团队、律师、工作人员不得委托、授权、授意第三方发布违反本公约业务推广规范的信息。

  五、监督与处理

  (一)律师事务所及律师违反本公约的,各市(州)律师协会可以按照规定视情节采取约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等措施;

  (二)对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三)接受社会对律师行业自媒体行为的监督,并公布监督电话。

  六、鼓励和引导

  (一)市(州)律师协会应当鼓励和引导律师事务所及律师通过自媒体平台,宣传律师事迹,传播法治正能量,全方位、立体化、多角度展现贵州省律师行业讲政治、勇担当、善作为、精专业的良好形象;

  (二)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应当充分发挥自身职业优势、专业优势和实践优势,依托自媒体平台,为社会公众释法说理、答疑解惑,助力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氛围。

  七、适用范围

  (一)本公约适用于贵州省内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实习律师、律师助理及相关工作人员;

  (二)自媒体平台包括但不限于微信、微博、视频号、抖音、快手、小红书等境内外的各类互联网公众信息发布平台;

  (三)以实名、匿名但可识别身份发布的信息,均适用本公约;

  (四)实习律师不得以律师名义发布信息,发布内容不得超越实习律师的职责边界。

  八、附则

  本公约由贵州省律师协会第七届理事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贵州省律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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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杰律师,法律硕士,执业于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为14403201810022100。邓杰律师现(或曾)兼任深圳市人民政府听证员、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法律类),深圳市某区政府系统公职律师、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员、网页设计师、计算机程序员、服务器维护工程师和网站站长多年,在软件程序、网络游戏、电子商务、区块链数字货币、数据合规、网络不正当竞争、人工智能等IT互联网和强制执行领域积累了丰富的专业技术和法律实务经验,可娴熟控制相关法律风险和解决相关争议纠纷,能有效维护委托人各类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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