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首页 > 法律法规 >

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自2020年7月31日起试行)

点击复制标题网址

——温馨提示——

已复制到剪贴板,可粘贴到下一处。


时间:2020-07-27 10:20:24   查看:
编者按:为统一法律适用,提升司法公信力,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就人民法院类案检索工作提出如下意见。本意见自2020年7月31日起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

  为统一法律适用,提升司法公信力,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就人民法院类案检索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意见所称类案,是指与待决案件在基本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问题等方面具有相似性,且已经人民法院裁判生效的案件。

  二、人民法院办理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进行类案检索:

  (一)拟提交专业(主审)法官会议或者审判委员会讨论的;

  (二)缺乏明确裁判规则或者尚未形成统一裁判规则的;

  (三)院长、庭长根据审判监督管理权限要求进行类案检索的;

  (四)其他需要进行类案检索的。

  三、承办法官依托中国裁判文书网、审判案例数据库等进行类案检索,并对检索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四、类案检索范围一般包括:

  (一)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

  (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

  (三)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参考性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

  (四)上一级人民法院及本院裁判生效的案件。

  除指导性案例以外,优先检索近三年的案例或者案件;已经在前一顺位中检索到类案的,可以不再进行检索。

  五、类案检索可以采用关键词检索、法条关联案件检索、案例关联检索等方法。

  六、承办法官应当将待决案件与检索结果进行相似性识别和比对,确定是否属于类案。

  七、对本意见规定的应当进行类案检索的案件,承办法官应当在合议庭评议、专业(主审)法官会议讨论及审理报告中对类案检索情况予以说明,或者制作专门的类案检索报告,并随案归档备查。

  八、类案检索说明或者报告应当客观、全面、准确,包括检索主体、时间、平台、方法、结果,类案裁判要点以及待决案件争议焦点等内容,并对是否参照或者参考类案等结果运用情况予以分析说明。

  九、检索到的类案为指导性案例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作出裁判,但与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相冲突或者为新的指导性案例所取代的除外。

  检索到其他类案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作出裁判的参考。

  十、公诉机关、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提交指导性案例作为控(诉)辩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说理中回应是否参照并说明理由;提交其他类案作为控(诉)辩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释明等方式予以回应。

  十一、检索到的类案存在法律适用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可以综合法院层级、裁判时间、是否经审判委员会讨论等因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的实施办法》等规定,通过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予以解决。

  十二、各级人民法院应当积极推进类案检索工作,加强技术研发和应用培训,提升类案推送的智能化、精准化水平。

  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审判案例数据库,为全国统一、权威的审判案例数据库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十三、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定期归纳整理类案检索情况,通过一定形式在本院或者辖区法院公开,供法官办案参考,并报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部门备案。

  十四、本意见自2020年7月31日起试行。

法律咨询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深圳互联网律师

邓杰律师

深圳互联网律所

炜衡律所

邓杰律师,法律硕士,执业于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为14403201810022100。邓杰律师现(或曾)兼任深圳市人民政府听证员、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法律类),深圳市某区政府系统公职律师、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员、网页设计师、计算机程序员、服务器维护工程师和网站站长多年,在软件程序、网络游戏、电子商务、区块链数字货币、数据合规、网络不正当竞争、人工智能等IT互联网和强制执行领域积累了丰富的专业技术和法律实务经验,可娴熟控制相关法律风险和解决相关争议纠纷,能有效维护委托人各类合法权益。  

专业

深耕厚积聚焦专注

尽责

全力办理委托事项

务实

扎实维护合法权益

实务专题

————千锤百炼、深耕厚积————

elawcn.com 版权所有
Copyright©2029 elawcn.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建站由法脉网提供,点击购买同款网站
粤ICP备2022107168号-2
本站地图

扫一扫,存名片

深圳互联网律师名片

律师名片

QQ扫一扫

深圳互联网律师qq

QQ咨询

微信扫一扫

深圳互联网律师微信

微信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