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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三网融合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协办函〔201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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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三网融合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关于三网融合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协办函〔2010〕3号

   

三网融合试点地区(城市)所在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0年7月l日,国务院办公厅公布了第一批三网融合试点地区(城市)(以下统称试点地区)名单,三网融合试点工作正式启动。根据国务院《推进三网融合的总体方案》和《三网融合试点方案》的要求,现就近期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 尽快建立健全试点地区三网融合组织协调机构

  试点地区省、市党委政府要按照《三网融合试点方案》要求,组织宣传、电信、广电、公安等相关主管部门成立省级三网融合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省级协调小组),负责当地三网融合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省级协调小组负责加强本地区三网融合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政策协调,制定本地区三网融合工作的总体布局和规划,研究提出支持性政策措施,协调组织各相关主管部门的工作,指导试点企业和单位的试点工作,组织日常监督检查,跟踪试点工作动态,协调处理试点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省级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督办落实省级协调小组的各项工作要求,承担与国务院三网融合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协调小组办公室)的日常联络任务,负责通过信息简报等方式,定期向国务院协调小组办公室报送本地区三网融合试点工作进度和试点工作中出现的情况问题、经验做法。

  试点所在城市应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明确联络人,建立与国务院协调小组办公室和省级协调小组办公室的日常联络机制。

  省级协调小组办公室应于2010年7月30日前将本省和试点地区三网融合工作机构、联络人及联络方式报国务院协调小组办公室。

  二、 组织制定试点地区的三网融合试点实施方案

  各省级协调小组要按照《推进三网融合的总体方案》和《三网融合试点方案》要求,尽快组织制定试点地区的三网融合试点实施方案。试点地区的三网融合试点实施方案包括试点企业和单位的试点实施方案、试点地区安全监管平台的建设方案、当地党委政府的政策规划措施等,具体内容为:

  (一)试点企业和单位的试点实施方案。

  l、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负责制定IPTV、手机电视集成播控平台的建设方案。内容包括机构的内容资源、技术准备等基本情况;发展目标、实施计划、建设进度;开展集成播控业务的具体技术方案、安全保障方案;与电信企业的对接合作方案。

  2、电信企业负责制定在当地开展IPTV传输、手机电视分发、除广播电台电视台形态以外的公共互联网音视频节目服务等广电业务的实施方案。内容包括企业的网络、技术等基本情况;业务发展目标、总体思路、实施计划、网络建设改造计划等试点业务发展计划;开展IPTV传输、手机电视分发、公共互联网音视频节目服务等广电业务的具体技术方案、安全保障方案;与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建设的IPTV、手机电视集成播控平台的对接合作方案。

  同时,电信企业还应制定与有线电视网络企业网络连接的技术方案。

  3、有线电视网络企业负责制定在当地开展增值电信业务、比照增值电信业务管理的基础电信业务、基于有线电视网络的互联网接入、互联网数据传送增值业务和国内IP电话业务的实施方案。包括企业的网络、技术等基本情况;业务发展目标、总体思路、实施计划、网络建设改造计划等试点业务发展计划;开展上述电信业务的具体技术方案、安全保障方案;与基础电信企业网络连接的技术方案。

  (二)试点地区的安全监管平台建设方案。

  1、试点地区电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网络信息安全技术管控平台的属地化建设方案。方案包括如何加强对网上有害信息监测和管控的延伸管理等内容。

  2、试点地区广电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广电信息网络视听节目监管平台的建设方案,方案包括在节目集成播控、传输分发、用户接收等环节部署数据采集和监管系统,建设视听节目和相关数据的综合分析处理系统,与中央监管平台如何对接等内容。

  (三)当地党委政府的政策规划措施。包括试点地区三网融合工作的具体目标任务、发展规划、扶持政策和组织保障措施等内容。

  各地三网融合试点实施方案应于2010年8月16目前,由省级人民政府办公厅报至国务院协调小组办公室。国务院协调小组办公室将组织安全评估小组对试点实施方案进行评估。

  三、 组织做好双向进入业务许可申报工作

  试点地区提交三网融合试点实施方案,经国务院协调小组办公室组织安全评估小组审查通过后,相关试点企业和单位应自接到审查通过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广电、电信主管部门提交许可申报材料。行业主管部门将依法进行审查,向试点地区的电信、广电企业和单位同步发放双向进入许可。

  (一)国有电信企业申请从事除时政类节目之外的广播电视节目生产制作、转播时政类新闻视听节目服务、除广播电台电视台形态以外的公共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IPTV传输服务、手机电视分发服务,应符合《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广电总局第34号令)、《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第56号令)等规定的条件和《三网融合试点方案》的要求,并提交相应申请材料。

  (二)有线电视网络企业申请经营增值电信业务、比照增值业务管理的基础电信业务,和基于有线电视网络提供的因特网接入业务、互联网数据传送增值业务、国内IP电话业务,应符合《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第5号令)等规定的条件和《三网融合试点方案》的要求,并提交相应申请材料。

  (三)在每个试点地区,IPTV传输业务原则上由一家在当地具备良好网络基础的电信企业经营,手机电视分发业务由符合条件的电信企业或电信广电合资企业经营;基于有线电视网络的互联网接入业务和国内IP电话业务原则上由一家在当地具备良好网络基础的有线电视网络公司或电信广电合资企业经营。

  (四)关于申请材料的报送和审批。国有基础电信企业集团公司申请从事除时政类节目之外的广播电视节目生产制作、转播时政类新闻视听节目服务、除广播电台电视台形态以外的公共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IPTV传输、手机电视分发服务,由广电总局按照相关规定受理和审批,同意集团公司授权试点地区的子公司经营相应的业务。有线电视网络公司申请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和比照增值业务管理的基础电信业务,由省通信管理局按照相关规定受理和审批,申请经营基于有线电视网络的互联网接入业务、国内IP电话业务、互联网数据传送增值业务,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受理和审批,同意总公司授权试点地区的子公司经营相应的业务。

  四、 落实行业监管职责

  试点地区电信、广电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推进三网融合的总体方案》和《三网融合试点方案》的要求,按照分业监管的原则,切实落实属地管理要求,保障试点业务的协调有序开展。

  (一)切实加强安全监管。试点地区省级电信和广电主管部门要加强人员配备,成立安全管理机构,建设本地网络信息安全监管平台和广电信息网络视听节目监管平台,切实落实属地安全监管责任。试点地区的监管平台建设要按照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的要求,与试点业务的开展同步进行。

  (二)维护行业管理秩序。试点地区省级电信和广电主管部门要落实《推进三网融合的总体方案》和《三网融合试点方案》和行业监管相关法规政策要求,及时跟踪监测本地区试点企业和单位的业务开展情况,依法查处违规问题,防止恶性竞争,营造公平竞争环境,维护消费者权益。

  (三)督促试点企业和单位落实安全责任。试点地区电信、广电主管部门要督促试点企业和单位建立与企业规模、服务范围、业务种类相适应的安全保障体系,试点企业要设立专职网络信息安全管理部门,明确信息安全管理责任人和专职联系人;要在网络建设、业务提供、应急处置、信息报告等方面建立信息安全责任制度。

  五、 加强组织协调,营造良好政策环境

  (一)加大政策扶持。试点地区党委、政府要按照《推进三网融合的总体方案》和《三网融合试点方案》要求,加强对三网融合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抓紧研究出台扶持本地区三网融合试点工作所涉及的扶持政策,推动网络建设和业务应用的财政、金融、产业等政策。将三网融合试点工作纳入到本地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十二五”规划,优先安排三网融合技术研发、产业化、网络建设和推广应用所需资金。要从机构编制、人员配备、资金投入等方面,支持试点地区电信、广电主管部门设立专门机构,履行安全监管职责。

  (二)加快网络建设改造。将电信传输网和广播电视传输网的建设和升级改造纳入本地区重要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范围,统筹规划,充分利用现有的信息基础设施,发挥各类网络和传输方式的优势,避免重复建设,实现网络资源的高效利用。试点地区要加快有线电视网络的数字化、双向化改造和网络整合,按照三网融合试点方案的要求,在年底前完成相应的工作任务。

  (三)切实维护群众合法利益。鼓励企业开展业务和产品的创新,提高服务质量,使老百姓充分享受三网融合带来的益处,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信息服务需求。围绕群众需求,监督试点企业建立公平合理的业务资费体系,业务资费要符合国家价格管理规定。

  (四)加强舆论引导。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发挥各自优势,宣传三网融合试点工作措施和取得的成效,加强舆论引导和宣传,为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国务院三网融合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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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杰律师,法律硕士,执业于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为14403201810022100。邓杰律师现(或曾)兼任深圳市人民政府听证员、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法律类),深圳市某区政府系统公职律师、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员、网页设计师、计算机程序员、服务器维护工程师和网站站长多年,在软件程序、网络游戏、电子商务、区块链数字货币、数据合规、网络不正当竞争、人工智能等IT互联网和强制执行领域积累了丰富的专业技术和法律实务经验,可娴熟控制相关法律风险和解决相关争议纠纷,能有效维护委托人各类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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