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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上海版权十大典型案件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委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打造国际知识产权保护高地,加强版权保护宣传力度,提升公众版权保护意识,近日,上海市版权局发布了2023年度上海版权十大典型案件。
具体案件如下:
1、“剧本杀”盒装剧本著作权刑事案
2、网络“聚合”传播美术作品侵犯著作权行政处罚案
3、免费分发模式下的“奥多比”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4、《魔力宝贝》游戏私服侵犯著作权刑事案
5、依据地方立法有效查处KTV侵犯著作权行政处罚案
6、擅自使用《名侦探柯南》剧集伴音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7、网络科技公司侵犯美术作品著作权行政处罚案
8、文化传媒公司涉舞蹈作品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9、制售《新概念英语》著作权刑事案
10、出口商品侵犯“小黄人”著作权行政处罚案
本次评选的案件,共有刑事案件3件、行政处罚案件4件、民事案件3件,涵盖了动漫、图书、视听网站、游戏、计算机软件、音乐等多个领域。
案件一
“剧本杀”盒装剧本著作权刑事案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办案单位:
侦查机关:上海市公安局食品药品环境犯罪侦查总队
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审判机关: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至2022年9月,被告人苏某某、林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经“剧本杀”盒装剧本著作权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经商议决定并共同出资印制盗版“剧本杀”盒装剧本后对外销售。二人注册成立公司,以个人名义租赁场所用于生产、仓储盗版“剧本杀”盒装剧本,并陆续雇佣杨某某等7人参与扫描、排版、印制、销售盗版“剧本杀”盒装剧本的活动。期间,被告人苏某某、林某某等人共制作出130余种各类盗版“剧本杀”盒装剧本。经审计,苏某某、林某某等人通过网络平台对外销售盗版“剧本杀”盒装剧本共计475万余元。
处理结果:
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提起公诉,2023年6月25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采纳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和量刑建议,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苏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分别判处被告人杨某某等7人有期徒刑一年至两年不等,均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一审判决后,9名被告人均未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剧本杀”这项沉浸式社交娱乐活动,在2021年前后呈现井喷之势。剧本是“剧本杀”活动的基础和是否受玩家欢迎的关键,剧本抄袭盗版成为了“剧本杀”行业乱象之一。本案法院依法认定“剧本杀”盒装剧本构成作品,被告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作品,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依法应予惩处。本案的判决,对“剧本杀”行业剧本盗版乱象的整治,对新兴行业公平竞争秩序的维护具有较大的积极意义;通过社会公众对本案的关注,对提高公众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具有较大的宣传价值。
案件二
网络“聚合”传播美术作品侵犯著作权行政处罚案
案件类型:
行政处罚案件
办案单位:
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总队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25日,美术作品“小黄人”、“功夫熊猫”的著作权人环球影业有限责任公司投诉,上海某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其经营的某网站向公众传播“小黄人”“功夫熊猫”等卡通形象的图片,请求责令停止侵权,追究侵权责任。经调查,当事人网站使用“爬虫”程序,抓取采集投诉人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并将缩略图保存在当事人服务器内。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通过其经营的某网站向公众提供美术作品的搜索、浏览服务,为网站注册用户提供涉案美术作品的下载、聚合服务。上述服务全部由该网站提供,未跳转至其他网站,涉案美术作品下载链接皆为该网站的网址。
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违反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构成了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行为。依据《著作权法》,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警告和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该案是上海市文化综合执法部门查处动漫行业侵权盗版违法行为的典型案件。涉案网站用户规模大,长期使用“爬虫”程序抓取互联网图片,提供搜索、分类服务,并直接提供涉案作品的下载聚合功能,侵犯了著作权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破坏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属于明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符合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认定标准。本案的办理,体现了文化综合执法部门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高度重视和执法效能,也体现了对中外企业知识产权的同等保护,有利于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打造国际知识产权保护高地。
案件三
免费分发模式下的“奥多比”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办案单位:
一审: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最高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原告重庆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由Adobe Flash Player软件的著作权人奥多比公司授权,拥有中国大陆区域内该软件的复制分发独占许可权,并有权对侵犯著作权行为独立维权。原告发现被告上海某移动科技公司、上海某网络科技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将涉案软件内置于其发布的某加速浏览器软件中,并置于其运营的网站上供用户免费下载。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1.19亿余元。两被告辩称:奥多比公司长期以来对涉案软件实行免费分发模式,国内各大软件分发平台都存在提供涉案软件免费下载的行为,权利人知晓但一直保持沉默,从未主张过侵权诉讼,应当认定为默示许可行为,两被告行为不构成侵权;且两被告免费提供涉案软件和涉案浏览器给网络用户使用,无实际获利,不应予以赔偿。
处理结果:
一审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认定:《著作权法》并没有默示许可的规定。一般认为,著作权默示许可是指被许可人并未获得著作权人的明确授权,而是通过著作权人的行为或者沉默中推定其获得了著作权人授权许可的著作权许可方式。其中的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同时,默示许可亦要求使用人向权利人支付合理报酬。本案中,两被告与奥多比公司无合同约定,不存在着与涉案软件相关的交易习惯,亦未向奥多比公司支付过相关报酬,两被告仅以涉案软件被内置于各类浏览器或在各大软件分发平台供网络用户免费下载,奥多比公司长期知晓但未就涉案软件提起过侵权诉讼为由,主张该公司默示许可使用涉案软件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故两被告有关不侵权的抗辩事由不能成立。据此判决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0万元。一审判决后,原告以赔偿金额过低,两被告以不构成侵权为由均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经审理,驳回双方当事人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免费分发软件供终端用户免费安装使用,是商业软件公司采用的一种常见商业模式。本案涉及的Adobe Flash Player软件正是奥多比公司的免费分发软件,法院准确界定了免费分发许可的性质,认定涉案软件免费分发许可给终端用户使用,不代表其允许软件分享平台免费使用或分发涉案软件,软件分享平台商业性使用仍需要获得原告许可并支付费用;同时,法院综合涉案软件的类型等因素,依法合理确定50万元的法定赔偿。本案对免费分发许可性质的认定和合理赔偿额的确定,对于免费分发商业模式的维护以及相关纠纷的解决具有较大的司法引导作用。
案件四
《魔力宝贝》游戏私服侵犯著作权刑事案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办案单位:
侦查机关: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
公诉机关:一审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二审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审判机关:一审徐汇区人民法院、二审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在原单位负责开发“魔力宝贝回忆”游戏的被告人周某某、胡某某受被告单位上海某公司的投资人张某、部门主管沈某某指使,复制“魔力宝贝回忆”游戏代码离职至被告单位工作。被告单位上海某公司投资人张某等经共谋,准备将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游戏上线运营。张某指使公司人员沈某某等负责修改游戏代码、公司人员李某某和同案被告人周某某等负责对接盗版游戏上线运营各项事宜。2022年1月至8月期间,被告单位以及同案被告人周某某等将获取的游戏代码进行少量修改后,通过更换游戏名称、图标、域名、充值收款公司主体,套用其他游戏版号的方式,将盗版游戏在信息网络上线运营。经鉴定,盗版游戏与被侵权游戏存在实质性相似。经审计,非法经营额共计人民币2590余万元。
处理结果:
一审法院徐汇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单位上海某公司与被告人周某某、谢某某、曾某某结伙,以营利为目的,未取得著作权人授权,非法复制、修改他人游戏软件代码后,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与他人构成实质性相似的网络游戏,非法经营额2590万余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系共同犯罪。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单位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九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至三年六个月不等(其中被告人李某某、周某某、曾某某、谢某某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至二十万元不等。违法所得均予以追缴,查获的犯罪工具等予以没收。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张甲提出上诉,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
典型意义:
本案是围绕《魔力宝贝》这款经典游戏,对非法复刻抄袭游戏代码,侵犯知名游戏著作权的行为进行查处的刑事案件。本案涉及的非法经营额高达2590万余元,数额巨大,事关员工跳槽、代码抄袭、套用版号等诸多行业风险,引发公众对知识产权侵权带来的游戏产业发展影响、著作权人经济损失、软件开发网络安全等的关注,社会影响较大。判决将网络游戏作为作品集合体予以保护,除比对游戏代码文件外,还对地图名称、行进路线、任务道具、人物角色、视频画面等游戏元素进行了综合对比,认定构成实质性相似,明确了侵犯著作权罪案件中“游戏软件著作权权属”以及“非法经营数额认定”等法律适用。
案件五
依据地方立法有效查处KTV侵犯著作权行政处罚案
案件类型:
行政处罚案件
办案单位:
上海市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局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3日,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局根据中国音集协投诉的线索至上海某公司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在该公司歌曲点播系统中,发现其收录有《爱情YOGURT》等16部MTV用于经营性播放。当事人播放的上述MTV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经查明,该公司经营卡拉OK娱乐场所,在该场所歌曲点播系统中收录有《爱情YOGURT》等16部MTV供消费者在包间内点播(放映),上述作品均存放于本地点播系统中。上述作品均为中国音集协经权利人授权依法管理的视听作品。该司作为卡拉OK服务经营场所的经营者无法提供相关作品的放映权许可。另查明,2023年10月23日当事人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达成调解、签订著作权许可协议并履行完毕。
处理结果:
该公司的行为侵犯了权利人的放映权,违反了公平竞争原则,破坏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该公司无法提供相关作品的放映权许可,依照《上海市浦东新区建立高水平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若干规定》第五条“被投诉人不能提供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推翻投诉人提供的侵权证据的,可以认定被投诉人的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行为。2023年12月6日,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局依据《行政处罚法》和《上海市浦东新区建立高水平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若干规定》,予以该公司警告及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是浦东新区法规先行先试的成功探索。根据《上海市浦东新区建立高水平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若干规定》中关于优化侵权举证责任的规定,将法律规定的只适用于诉讼程序的著作权举证责任转移规则变通为适用于行政执法程序,实现在著作权侵权行政案件中举证责任转移的制度突破;同时,还有效适用浦东新区创设履行调解协议后行政处罚适当减免的侵权纠纷调解优先推荐机制,填补了行政处罚与调解衔接的制度空白。本案对于充分发挥地方立法的巨大制度优势和制度潜力来高水平保护知识产权,具有很好的示范意义。
案件六
擅自使用《名侦探柯南》剧集伴音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办案单位:
一审: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二审: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基本案情:
原告上海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依法享有动漫《名侦探柯南》在中国境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有权以自身名义进行维权。其经调查发现,被告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未经许可通过其运营的手机APP向公众提供动漫《名侦探柯南》第1-50集音频在线播放服务,侵犯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50万元。被告辩称:涉案权利作品系视频,而被诉侵权作品系音频,被诉侵权作品不会替代涉案权利作品,不构成侵权;涉案被诉侵权作品由用户上传,原告未向被告发送侵权通知,被告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且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未从被诉侵权作品中获得经济利益,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
处理结果:
一审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认定:原告依法享有涉案权利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的被诉行为构成侵权且不符合免责条件,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60,000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上诉,二审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诉行为使用的音频主要为涉案视听作品的台词配音,对于《名侦探柯南》这类具有叙事性特征的视听作品而言,台词配音是涉案权利作品不可分割的部分,不属于“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本案中,被诉行为系直接使用了已经摄制在视听作品中的台词配音,其并非是对台词本身在脱离视听作品的场景下进行使用,故不属于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单独行使著作权的情形。因此,被诉行为构成对原告就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被告不符合免责条件且一审判决所确定的赔偿数额亦属合理。综上,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长期以来,国内外司法实践对于单独使用视听作品伴音部分是否构成侵权并无统一认识。在此情况下,本案判决以《著作权法》第十七条之规定为基础,探索了“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分析与认定路径,对于保护视听作品的整体性和完整性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实现视听作品著作权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同时,本案判决再次强调了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责任边界,要求网络服务提供商在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同时,还需要采取更有效的措施来确保内容的合法性,这不仅对今后类似案件的处理具有启示与引导作用,也有利于确立更为明确的互联网规则体系,营造更加稳定和可预测的数字营商环境。
案件七
网络科技公司侵犯美术作品著作权行政处罚案
案件类型:
行政处罚案件
办案单位:
上海市长宁区文化和旅游局执法大队
基本案情:
2022年11月25日,权利人报案,上海某网络科技公司(当事人)未经其授权,上传并出售权利人独享著作权的作品,侵犯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经公安机关审查,认为当事人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将案件移送上海市长宁区文化和旅游局执法大队管辖。执法人员核查发现,2021年12月6日当事人在其对外经营的某网站上登载了一些由权利人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当事人声称所有美术作品都由用户自行上传,理应受“避风港原则”的保护。调查认定,当事人提供的上传用户信息不全,且部分上传用户表示未曾注册过当事人网站账号或系当事人前员工,故无法适用“避风港原则”。
处理结果:
2023年11月29日,本案调查终结,当事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未经授权的美术作品,侵犯了著作权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违反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2023年12月14日,行政机关依据《著作权法》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警告和罚款人民币贰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为了充分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市场竞争秩序,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不断探索完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民事、行政、刑事衔接机制。行政执法机关发现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做好行刑衔接;公安机关审查认为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不构成犯罪但涉嫌行政违法的,应当移交行政执法机关立案处罚,做好反向行刑衔接。本案就是一件典型的反向行刑衔接的著作权侵权案件,切实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了“不刑不罚”,实现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具有典型意义。
案件八
文化传媒公司涉舞蹈作品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办案单位:
一审:杨浦区人民法院
二审: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基本案情:
原告某经纪公司取得涉案舞蹈作品和音乐作品《Watch me》的著作权,并组织旗下艺人进行演唱和表演。被告某文化传媒公司在举办公演时,组织旗下艺人在现场表演中演唱《Watch me》歌曲和表演《Watch me》舞蹈作品,并将表演涉案歌曲及舞蹈的视频发布在其运营的网站上。后续原被告就该事进行沟通协商,因金额未达成一致双方协商未果。原告认为被告侵犯其舞蹈作品的表演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被告不认可原告对涉案歌曲的著作权利,对原告主张的舞蹈构成作品以及原告对该舞蹈享有著作权利也持有异议。
处理结果:
一审法院杨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通过授权,享有涉案歌曲、舞蹈的著作权。原告所主张保护的舞蹈与音乐配套表演,通过音乐旋律、节奏及歌词内容相呼应而进行独创性编排,构成舞蹈作品。被告的艺人在进行公演活动时,所表演的节目使用了原告的音乐作品,从整体上,被诉舞蹈与原告的舞蹈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故被告旗下艺人表演原告舞蹈作品侵害了原告所享有的表演权,被告该节目视频被上传至互联网,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侵害了原告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侵权成立,判决被告发布声明、消除影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宣判后,被告提起上诉,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典型意义:舞蹈作品是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一种作品形式。法院对于舞蹈作品的独创性判断,基于《著作权法》允许人们借鉴他人作品中所蕴含的思想,创作出在表达上完全具有独创性的作品,判决主张即便构成舞蹈作品的部分元素存在公有领域,但通过权利人有选择的连接、组合等编排,体现出一定独创性,仍可构成作品受到保护。同时,对于舞蹈作品的侵权比对,判决认为应当采取整体对比法,在整体构成相同或相似的情况下即可认定实质性相似,本案对类案裁判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
案件九
制售《新概念英语》著作权刑事案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办案单位:
侦查机关: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审判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2022年起,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新概念英语》系列图书。由王某某负责订购假冒注册商标的防伪标识并委托他人刻印盗版《新概念英语》图书光盘,后将上述辅材等提供给叶某某夫妇(均另案处理),先后委托叶某某夫妇以及其女儿杨某某等人印刷、装订盗版《新概念英语》系列图书,雇佣他人对盗版《新概念英语》系列图书进行排版、生产、运输等。梁某等人通过电商平台店铺对外销售至本市杨浦区等地。2022年11月至2023年6月,共印刷未经授权的《新概念英语》系列图书共计30余万册。
处理结果:
2023年12月,经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杨浦区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其余被告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均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一审判决后,各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该案是打击盗版图书产业链式犯罪的典型案件。涉案图书具有侵权数量大、案值高的特点,涉及的犯罪主体多、持续时间久、区域跨度广,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克服了侦查取证和证据审查工作难度大的挑战,全链条打击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同时,法院对各犯罪行为的罪名界定准确,准确界定了侵犯著作权罪与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边界。本案的查办,充分体现了上海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力度,有力震慑侵权盗版违法行为,对维护著作权人权利、提升公众版权保护意识具有重要价值。
案件十
出口商品侵犯“小黄人”著作权行政处罚案
案件类型:
行政处罚案件
办案单位:
上海海关隶属虹桥机场海关
基本案情:
某纺织品公司于2023年6月13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印度一批纸香片等商品。经布控查验,上海海关隶属虹桥机场海关发现实际出口货物上印有“小黄人”卡通图案。经清点,共计19200套纸香片,价值人民币25444元。
处理结果:
经与权利人确认,权利人认为该批商品侵犯了其著作权并申请海关扣留。上海海关隶属虹桥机场海关遂立案调查,认为当事人出口的印有“小黄人”卡通图形纸香片事先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上述货物属于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货物,当事人出口上述货物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犯他人著作权货物的行为。2023年10月17日,上海海关隶属虹桥机场海关作出没收上述侵犯“小黄人”著作权的纸香片19200套并处以罚款人民币2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本案对于提升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优化营商环境具有显著的示范效应和长远意义。其一,从行业角度来看,本案展示了政府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决心,特别是对知名动漫、影视形象的著作权保护,有助于提升国内外权利人对中国市场的信心,促进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其二,本案反映出上海海关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重视和高效执行力,通过精准布控和高效协同,有效遏制了侵权盗版行为,提升了边境保护能力,为其他海关及执法机构提供了宝贵的经验,有助于形成全国范围内的知识产权保护合力。


深耕厚积聚焦专注
全力办理委托事项
扎实维护合法权益

